【案情回放】
李某系某文学社的外派记者,工作收入是为文学社拉赞助然后从中获取提成。某日,该文学社口头辞退李某,李某很气愤,遂找到本团队律师进行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
【律师分析】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团队刘砚洁律师了解到:第一,该文学社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因此主张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比较有利于劳动者;第二,该单位没有发放工资的记录。其既不打卡,也未让劳动者签字。因此可以向单位主张支付月薪。第三,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有违《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综上,刘律师估算一下,李某可主张约十万元的金额。李某遂聘请刘律师为其代理人代理此案。
【仲裁结果】
2009年10月20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林森担任此案仲裁员。2010年1月4日,朝阳仲裁委做出裁决:
某某杂志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某
1 、工资45000 元及12000 元
2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 元
3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9000 元
以上共计:99000元。
此案圆满胜诉,仲裁员几乎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请求,欲看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此案做出的仲裁裁决书,请点击---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北京市劳动争议律师团队亦代理用人单位打劳动仲裁官司,因此,刘律师针对此案撰写了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文章---用人单位如何做,才能避免不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