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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单位扣押执业证书案件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石劳仲字【2008】第1128 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北京甲厂
申请人苏某(以下简称苏某)请求被申请人北京甲厂返还证件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俞姗姗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申请称:本人于2005 年1月10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2 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探伤工。2006 年12 月9 日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出于种种原因,本人按合同约定并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08 年7 月25 日办妥了交接手续,并交纳了1000 元的违约金。本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向本人转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正副本原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禁止性规定,并且被申请人的行为给本人的求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特申请仲裁,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正副本原件。
北京甲厂辩称:申请人是我们于2005 年从河北招来的技校生,申请人在学校期间考取了一级证,工作期间,我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培训协议,并出资组织申请人参加了二级证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给申请人涨了工资300 元。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不是很强,后来申请人提出离职,说其老家在外地,未说要找其他工作,要离职,并要求拿回二级证。
经查:苏某于2005 年1 月11 日与北京甲厂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5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 月9 日。2006 年12 月9 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 年1 月10 日至2009 年1 月9 日。其工作部门为质保部,工作岗位为探伤工。2005 年8 月24 日,苏某与北京甲厂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约定:… 六、参加此次培训后,参训者4 年内不能调离企业或因个人原因调出涉及培训项目的相关岗位。特殊原因需经厂长批准,并交纳培训费补偿费4000 元后方能调出,同时相关资格证书仍由企业保留。2008 年6 月17 日,苏某提出与北京甲厂解除劳动合同,北京甲厂于2008 年7 月25 日同意其申请,并与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苏某交纳培训违经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北京甲厂培训协议、北京甲厂缴款单、辞职申请、离职工作交接单、员工离职审批单、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苏某与北京甲厂签订的培训协议双方已约定参加此次培训后,参训者4 年内不能调离企业或因个人原因调出涉及培训项目的相关岗位。特殊原因需经厂长批准,并交纳培训费补偿费4000 元后方能调出,同时相关资格证书仍由企业保留。故苏某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正副本原件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苏某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俞姗姗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王  倩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代理此案一审,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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