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又起诉的案子。本团队律师代理公司圆满胜诉,为公司挽回损失。请看本团队律师写给朝阳区劳动仲裁的代理词以及相关仲裁裁决书。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为电子邮件和照片。电子邮件和照片证据未经公证,被申请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电子邮件的发件人与被申请人无关,不能代表被申请人作出意思表示。
2、被申请人提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证据。被申请人主张该笔经济补偿金是在法律认识错误下达成的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同意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贵仲裁庭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先提出,申请人签收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可认定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
二 要求代通知金于法无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显然,本案并不涉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问题。
三 工资表中,2008年6月、2008年8月的应税金额数据有误,准确数据为5702元。
后附被申请人会计差错更正说明。
以上答辩意见,请贵仲裁庭仲裁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敬礼
代理人:刘砚洁律师
2009年 12 月14日
具体案情请点击--已经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又起诉怎么办?
2009年12月21日,朝阳区仲裁委对此案做出了仲裁,刘律师代理公司取得胜诉。欲看本案的仲裁裁决书,请点击—蒋某诉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案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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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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