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特色服务 >> 讨要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7个热点问题详解

 

 

【示范案例】

张某,200861,入职某公司,月薪2900元,201061离职,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案件判决书请点击这里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代理用人单位答辩双倍工资胜诉案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详解】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单位要双倍工资?

情形一: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情形二: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情形三:原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仍然继续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示范案例中,张某入职该公司,超过一个月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十条。

 

 

原劳动合同到期了一直没有续签,但劳动者继续工作,可以要双倍工资吗?

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应该这样理解,实践中,也是这样判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采用的是” 自用工之日起”的描述,导致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新招用得员工才适用这条规定,而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没有“双倍工资”,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的本意,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没有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权的弊端,因此合同到期没不续签的,如果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就失去了立法的本意.当然劳动合同法在此处采用” 自用工之日起”的文字描述,的确会产生一些歧义,应该说是一种立法的失误.而且在后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也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导致现在意见的不一.
    对于这个问题,在2009年8月出台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8条中明确澄清了这个问题.具体大家可以点击查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双倍工资最长能要几个月的?

最长能要11个月的。

因为入职满12个月后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需要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示范案例中,张某200861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主张自2008712009630,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朝阳区人民法院和朝阳仲裁委的案例来看,是从发生争议往前算一年,超出一年范围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参见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示意图。 
                          

 

 

示范案例解读:

 

1)张某201061离职,诉讼时效为一年,只能主张自200961201061之间的双倍工资。但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支付其200871200961之间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可见对双倍工资的主张超出了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2)假定张某于201021离职,图示中时间点A,则诉讼时效至图示中时间点a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有4个月落入诉讼时效,则可主张200921200961之间4个月的双倍工资。

3)特别说明:目前对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理解并不统一,上述说明为朝阳法院的判例解读, 其法律依据和法理的说明请点击这里。关于此案的真实判例,请点击这里。 

 

 

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计算标准为对应月份内的应得劳动报酬。应该按照“如数再发一遍”来理解。

 

双倍工资在劳动仲裁时的仲裁请求中怎么写?

样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8712009531的双倍工资差额31900元。

说明:为什么叫做双倍工资差额呢?因为实际已经发过了一次,双倍工资的另一倍是要主张的,所以叫做双倍工资差额。

 

索要双倍工资如何找证据?

重点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是避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请点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

那么,什么证据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呢?劳动者的普遍反映是找工友或同事作证。其实这样效果不好,第一是人未必愿意给你作证,第二可能因存在利害关系而认 定为无效。最好的证据应该是: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打卡记录),社保缴费清单,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等。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点这里:
 劳动者如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
本团队律师代理双倍工资赔偿案胜诉 成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原文

 

*************************************************************************************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