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小结
金某诉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我们是此案仲裁阶段金某(申请人)的代理人。金某的申请请求是:请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返还学位证和毕业证、支付生活费用1680元。
金某与某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08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承诺书》,该承诺书中约定: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本人自愿放弃由公司解决的进京、进津户口,并将本人户口迁回原籍或非公司解决户口所在城市的其他地方;若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转出档案及社保关系,后果自负。
现金某于2009年9月25日提出辞职,原因是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并请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我方提出的证据有:《劳动合同书》、《辞职报告》、《北京某研究院干部工人商调函》、三方协议以及和有关负责人的对话录音。以上证据证明公司在金永哲提出辞职后不予配合调档。
公司出示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履行承诺书》等证据来说明金某与公司之间有约在先。
然而,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合同履行承诺书》第3、4条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仲裁结果:裁定公司十日内为金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生活费的请求未予支持。
代理人:刘砚洁
2010年9月26日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2日对本案做出裁决,请点击这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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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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