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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委托人高某于2007年12月底入职北京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任总经理职务,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税前一万五千元。于2014年4月17日生产一子, 2014年8月13日产假结束恢复工作。

高某产后虽然依法享受了产假待遇,但其恢复工作后却发现,A公司的办公地点已经发生变化,已搬离旧址,且未告知其新的办公地址。高某通过同事找到新的办公地址,并坚持到岗工作。2014年9月5日A公司董事长却口头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了高某的一切工作,但却拒绝出示正式的书面辞退通知,亦未提供任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方案。

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高某已经为A公司服务长达7年之久,但A公司却一直未与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克扣其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无故辞退哺乳期妇女等违法情形。

高某在与A公司董事长协商沟通无果后,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红律师,希望能够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5年9月6日接到高某的电话咨询,介绍了其在工作中所遭受的歧视待遇,希望寻求律师的帮助。电话里告知高某,A公司无故解除哺乳期妇女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面对A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高某有两个维权选择:

1.要求A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提供劳动条件,恢复工作岗位;

2.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由于当时只有董事长的口头辞退的通知,并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所以告知高某:可再跟A公司进行一次沟通,要求其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并将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在协商期间要坚持按时上下班,不要有任何违反A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经过一周的协商,A公司拒绝出具正式的书面辞退通知,高某本人也不想继续这种工作状态,于2014年9月12日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希望委托律师帮助其处理与A公司的劳动争议事宜。

接受委托后,首先向A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A公司在收到律师函3日内向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正式明确A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意见,否则视A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口头辞退为A公司的最终意见,属于违法辞退,高某有权选择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没有任何回复。故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向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恢复工作岗位。最终裁决支持了高某的各项仲裁请求。

A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4)第10460号裁决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海淀初字第23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23日解除,A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前向高某支付调解款十九万五千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A公司最终在约定时间向高某支付完毕相关款项。

办案思路及策略

高某属于哺乳期妇女,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A公司无故辞退高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高某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由于高某在职期间并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收到A公司书面辞退的通知,这就需要我方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需要证明入职时间、工资待遇、工资发放情况以及A公司违法辞退的证据。高某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卡的银行对账单,可以证明高某的入职时间及工资待遇。律师函及与A公司董事长的录音可以证明A公司存在违法辞退的行为。

遭受违法辞退后该如何主张权利,也是因人而异的。该案前期证据准备比较充分,赢得诉讼不成问题,但是选择领取赔偿金走人呢还是要求继续工作呢?这就需要仔细盘算了。考虑到高某正处于哺乳期建议其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来保障其劳动权利,因为一旦被认定A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则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高某仍可向A公司主张,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诉讼不影响收入,还能照顾孩子,可谓是两全其美。另外,选择继续履行对A公司来说也是压力最大,也是他们最不希望的结果,可以为日后的谈判与和解打下基础。

办案启示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往往不知所措,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是很有必要的。在律师的帮助或指导下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或协商,并在沟通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若协商不成该沟通或协商的过程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证据。

本案中,高某的法律意识较强,在遭遇公司违法辞退时第一时间找到相关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保留了公司违法辞退的证据,为赢得仲裁或诉讼提供了有利的证据。

办案小细节

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请求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表述就有一定问题,因为并无劳动合同可履行,所以仲裁请求准确的表述应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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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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