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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生个娃就能休的假

怀孕后的女职工享有一些特殊的假,如产检假、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生育奖励假、哺乳假…这些假的期限、请休的次数与条件时常使得各位职场准妈妈及妈妈们头大,本期特对此进行盘点,同时对其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一、产检假

1.请休产检假是否会被扣发工资和奖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因此,女职工请产检假,视同在岗,不得克扣工资。

2.产检假最多可以请休几次?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由此可知,产检假的次数最少为5次,并未规定上限。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要求怀孕女职工在请产检假后提供全套的产检资料。

3.产检假每次是半天还是一天?

法律法规并未对产检假是半天还是一天进行规定,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根据路途的远近及女职工的身体情况确定产检假为半天或者一天。

法律法规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二、保胎假

1.保胎假的期限有多长?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保胎假的期限进行规定,仅规定了保胎假不受医疗期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若想休保胎假,诊断证明必须与胎儿相关,如手肘擦伤等不能算是保胎假,仅可能构成病假。

2.保胎假期间的待遇如何发放?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3.保胎假的请休流程是怎样的?

有请休保胎假意愿 → 医师开具证明 → 备齐医师证明+请假说明 → 领导批示 → 同意/不同意

三、产前假

1.产前假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前可以休的15天假即为产前假,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了高于15天的产前假。

2.产前15天如何计算?

在实践中,一般以医院开具的预产期证明来批准生产前15天的产前假。

3.实际生产日期与预产期不一致如何处理?

如果实际的生产日期早于预产期,则产前休假不足的天数合并到产后使用;若实际的生产日期晚于预产期,超出15天的部分按照病假对待。

举个例子:

刘某的预产期是2018年5月20日,根据法律的规定,刘某于2018年5月5日起就有权申请休产前假;刘某确实于2018年5月5日向公司申请休产前假,倘若刘某于2018年5月18日生产,则5月18日与5月20日之间相差的2天合并到产后使用,总产假98天不变;倘若刘某于2018年5月26日才生产,那么5月20日和5月26日之间差的6天按照病假处理。

4.产前假的待遇如何发放?

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前假与地方规定的产前假不一致,是否存在冲突?

对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女职工申请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15天产前假,单位就必须批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部分地方规定的提前两个月到两个半月休的产前假,例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并不具有强制性,需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才能休。

北京地区目前尚未对产前假的天数另行规定,因而,在北京地区,产前假仍为15天。

法律法规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四、产假

1.不同情况下的产假天数

情形

产假天数

顺产

98天,其中产前15天

难产

增加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

怀孕已满4个月流产

42天


法律法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举些例子:

难产生育一个宝宝产假是多少天? 98天+15天(难产假)=113天

顺产生育两个宝宝产假是多少天? 98天+15天(多生育一个婴儿假)=113天

难产生育两个宝宝产假是多少天? 98天+15天(难产假)+15天(多生育一个婴儿假)=128天

难产生育三个宝宝产假是多少天? 98天+15天(难产假)+15天×2个(多生育两个婴儿假)=143天

☆此处需要注意,难产的15天假期并不随着宝宝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2.产假期间享受什么待遇?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休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即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广东省、天津市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北京市对此并未规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领取生育津贴,部分地方性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领取工资,实践中是如何做的呢?在实践中,女职工生育原则上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3.未给女职工上生育险,产假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未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产假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法律法规链接:《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五、生育奖励假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生育奖励假是指计划生育的奖励假期,只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才可享受,非法生育不能享受生育奖励假。此外,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生育奖励假可以顺延,产假不能顺延。

举个例子:

王某的生育奖励假自2019年5月25日开始,到同年6月24日结束,在此期间恰好有端午节,端午节是法定节假日应放假一日,那么王某的生育奖励假也应顺延一日至2019年6月25日结束。

法律法规链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六、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北京地区,哺乳时间=哺乳假,哺乳假是女职工的权利,凡是女职工未声明放弃的,用人单位都应保障女职工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法律法规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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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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