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公司解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存在解散的事由且确已作出解散的决定并实行
1.存在解散的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仅在公司存在上述事由时,才具备解散的前提。
2.确已作出解散的决定并实行。即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具有解散内容的决议。在实践中,部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在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并开始着手实施各项清算事务、确已停止正常经营、已经或确定将进入清算程序时,才认定企业具备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条件。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还要求公司将作出的自行解散决议提请审批机关批准。
法条链接: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 (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二、问: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有区别么?
答: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关系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均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亦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劳动合同终止必须依据法定事由,而劳动合同解除则可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思表示。
三、问:公司提前解散,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是终止还是解除?
答:在公司提前解散的情形下,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问:三期女工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的规定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是否适用?
答:此规定在此并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条是对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的规定,但延期终止被限定为“劳动合同期满”这一种情况,并不包含“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这种情况。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问:公司解散后三期女工能获得哪些补偿?
答:三期女工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问:三期女工能否获得其他补偿?
答:一般只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部分地区进行了细化规定
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各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请以本地区的规定为准。
法条链接: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第七条: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时,是否可以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终止,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应支付其他待遇?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小贴士
1. 女职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错解除条款)、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将合同期限顺延至三期结束;
3. 女职工三期内,用人单位解散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