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劳动争议与仲裁

值班非加班,报酬不相同

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值班”或“加班”的情况,这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工作内容、时间限制、工作报酬、法律后果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一、值班vs加班

(一)含义

值班:用人单位为了防火、防盗、处理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标准工作时间内轮流当值,值班不是直接完成生产任务的加班。

加班: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为了工作需要或公司要求而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的行为。

(二)区别

1.工作内容不同

值班是职务的附属义务,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的工作,主要是防火、防盗、处理突发事件等。

加班是工作的延续,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简单来说,上班时间做什么工作,加班就做什么工作。

2.时间限制不同

值班不是法律概念,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加班必须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3.工作报酬不同

值班的报酬标准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参照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的报酬标准受《劳动法》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4.法律后果不同

值班补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值班补贴,劳动仲裁机构无权管辖。

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相关报酬,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值班的判断

值班与加班如何判断,并无国家层面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中,提供了如下可供参考的因素:

1. 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审批的有效期及审批人数;

2. 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

3. 以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中对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判断劳动者按此种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

4. 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同时值班的人数判断同一时间段内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

三、值班报酬的规定

关于值班报酬的支付问题,亦无国家层面的规定,不同省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体相似,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2条规定:

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上海市高院、山东省高院、湖北省仲裁委、天津市均对此有所规定。

四、案例分析

(一)加班实为值班

【基本案情】

武某于2002年10月12日入职林深公司担任后勤保障部电工一职,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武某采用上24小时(17:00-次日17:00,其中早餐7:30-8:00、午餐11:00-12:00、晚餐17:30-18:00),休48小时的轮班工作方式。武某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在配电室监控设备运转,每班做一次书面记录,并及时处理或上报出现的问题。值班室中配有电视和沙发,只要设备正常运转,值班人员便可以休闲、娱乐,夜间12点之后可以就寝直至次日5:30厨房开火。林深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的规定向武某支付加班工资(包括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武某认为林深公司确定的标准过低,故诉至法院。

林深公司辩称,电工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且已经过审批,上一天休两天亦是武某与其他电工商量确定的具体上班方式,每班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余时间均是值班性质,林深公司已向武某支付了值班费,且武某在值班地点可以休闲娱乐,晚上可以睡觉,不能将24小时均认定为上班时间。

【法院观点】

根据武某的工作性质以及双方对武某8小时工作之外值守情况的描述,法院最终认定武某所述的加班实为值班,林深公司已向武某支付值班费,无需另行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律师提醒】

当涉诉岗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经过审批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休息的条件及设施时,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法院倾向于认定劳动者属于值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案号】

(2018)京0102民初43936号

(二)值班中的加班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4月1日与海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李某被派遣至梦醒公司担任加油工一职。李某主张其工作时间是早7:00至次日早7:00,工作24小时;海蓝公司与梦醒公司主张李某上班时间是早7:30至晚20:00,晚20:00至早7:30为值班时间,中午吃饭休息时间为2小时,有效工作时间是11小时。

【法院观点】

李某作为加油工在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应当对加油站的工作模式、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时制度以及相关工资待遇是明知的,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应当按规定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李某实际工作时间的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加油工虽夜间也从事一定工作,但夜间前往加油站加油的车辆较白天而言显著减少,即加油工夜间工作强度较白天小,而且值班期间加油站为值班人员提供休息的场所和条件,加油工在夜间可以休息。因此,李某每班次22小时在岗时间中超出规定时间的部分,不应全部认定为有效工作时间。但,根据生理规律,夜间本应为人体正常休息期间,在夜间工作会对劳动者体力带来更大的消耗,用工方应向超出法定时间在夜间工作的员工支付一定的报酬。

【律师提醒】

值班中存在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制定内部的管理制度将加班与值班进行区分,并于每月固定时间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涉诉之时,法院将根据生活经验、工作特点、工作强度、工作时段及人体生理周期等因素酌情确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

【案号】

(2014)三中民终字第02401号

五、总结

【值班or加班判断方法】

1. 相关岗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否经过审批?

2.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了休息条件及设施?

3.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值班的有关规定?

4. 用人单位对值班人数的安排是否合理?

5. 是否有考勤表、公司台账、银行流水等对待证事实予以佐证?

【用人单位值班风险管控】

1.建立值班管理制度:对值班的待遇发放予以规定,同时明确无事时劳动者可以休息

2.向劳动者提供值班时休息的设施、条件

3.善用特殊工时制度

4.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将何时何种情况下属于加班进行明确

5.做好证据留存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