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劳动者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使维权陷入被动,也无法获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现特将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支付二倍工资的例外等问题进行梳理。
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最多只能主张十一个月。
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只是不同情况下,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增加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举个栗子】
桃桃于2018年3月1日入职鹿茶公司,鹿茶公司始终未与桃桃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鹿茶公司于每月月末发放本月工资,桃桃于2019年4月30日离职,并于2019年6月30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鹿茶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桃桃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呢?在此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分段计算。
(1)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无二倍工资问题。
(2)2018年4月30日→鹿茶公司应向桃桃支付2018年4月份的二倍工资,同日2018年4月份二倍工资一年的仲裁时效起算,至桃桃提起劳动仲裁之时已经超过时效;2018年5月30日亦是同理。
(3)2018年6月30日→鹿茶公司应向桃桃支付2018年6月份的二倍工资,同日2018年6月份二倍工资一年的仲裁时效起算,至桃桃提起仲裁之时尚未超过仲裁时效;2018年7月—2019年2月28日亦是同理。
(4)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30日→因自用工之日已满一年,视为鹿茶公司已与桃桃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无二倍工资的问题。
三、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3.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确定月工资。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1. 由劳动者承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2. 由用人单位承担已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3. 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的,推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劳动者负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通过提供以下证据对待证事实予以证明:
1. 社会保险记录;
2.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银行记录等工资发放记录;
3. 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等;
4. 以买房买车为由让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缴税证明;
5. 考勤卡,最好为带有公司公章的原件;
6. 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7. 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
8. 工作记录、出差记录等;
9.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10. 在职同事的证人证言;
11. 写有工作单位名称的暂住证;
12. 与用人单位交涉离职时的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
在以上证据具备的情况下,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使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采纳。
六、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例外
本部分参考法务之家公众号于2016年6月27日发布的文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但9类情况无效,切记!》,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WMAwt8zmp_Kx3dU0clk7w。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1. 用人单位存在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情形的,不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主体资格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3. 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实习的,不支付二倍工资,但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4. 用人单位未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就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6. 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7. 用人单位未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支付二倍工资;
8. 用人单位未与公司人事部门高管或主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高管、主管人员的工作职责的,可不支付二倍工资,除非高管、主管人员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
9. 已过仲裁时效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法条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为有效规避相关风险,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喔~
若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需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