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末之际同事朋友间见面是否会常问一句:你的年假休了吗?
年休假,即带薪年休假的简称,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你是否知道自己是否应该享受年假、应该享受多少天年假、未休年假公司应该给你支付多少劳动报酬、年假和其他假期的关系、未休年假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没关系,这就为您答疑解惑。
本期关于年休假的文章分为上下篇推出,上篇就基本问题答疑解惑,在比较难的计算问题附案例演练。敬请阅读~
下篇专门就诉讼中的难点——如何理解年休假中“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进行案例分析。敬请期待~
1问1答
1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1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一个大的准则是: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质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
2问2答
2问: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2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特别注意: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在实务操作中对累计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根据职工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来确定。
3问3答
3问: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3答:一般来讲,年休假与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并行不悖:职工依法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寒暑假、病假、事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具体来讲,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年休假在一些情况下对年休假产生影响:
1、年休假与寒暑假。
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2、年休假与病、事假。
考虑到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职工均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年休假与探亲假。
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4问4答
4问: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休假如何规定?
4答: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5问5答
5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或因自身原因不想休年假怎么办?
5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问6答
6问: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和工资报酬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怎么办?
6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法定标准的,为无效规定,按照法定标准执行;
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7问7答
7问:实践中年休假天数和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如何计算?
7答:1、实践中休假天数的折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在当年度满足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当年度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实践中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与标准工资制相同。
3、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和工资报酬的计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工资300%),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案例演练
关于计算问题可能只看文字表述比较难以理解,故特此附上案例实操;
我们对案例进行了删减,只保留年休假部分。
重庆玉龙洋豪漆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案
(2017)渝0151民初2408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玉龙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刘某某在其单位工作期间安排了其休年休假及因刘某某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事实,故某某请求玉龙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于2012年5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其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无权享受年休假,从2013年5月1日起才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年休假均为5天。2013年和2017年度的年休假应分别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度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刘某某2013年5月1日起有权享受年休假,2013年度剩余日历天数为245天,2013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3.36天(245天÷365天)×5天。根据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2013年度刘学林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3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度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刘某某2017年3月9日与玉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度已过日历天数为67天,2017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0.92天(67天÷366天×5天),根据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2017年度刘某某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0天。加上2014年-2016年的年休假15天,以上共计18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基础上,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刘某某的月工资为2279.40元,以此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约为3772.80元(2279.40元/月÷21.75天/月×18天×200%)。刘某某请求按照仲裁申请书的金额3772.80元计付,本院予以支持。
玉龙公司春节放假安排通知及职工代表签字的文本,因该通知针对的是春节假期的放假安排,不能作为证明其安排了年休假的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玉龙公司辩称发放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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