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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本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摘要]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该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故此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原告有关劳动关系的所有主张均不在受理范围内。

[案例]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107

原告康玲,女,1963420日出生。

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218号。注册号:补110117008092584

法定代表人周英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荣莲,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玲诉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受聘于某公司,职务为办公室主任及财务总监,工资为每月8000元。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自20132月起,被告停发了我的工资,并违法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201212月,被告向我出具承诺书,自2005年被告成立至今,我对公司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承诺在原告在职期间,自2005年起每年向我支付税后奖金80万元。自2005年至2012年,被告应我支付奖金共计640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在被告单位工作9年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早已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现被告应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44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被告自20132月起就停发了我的工资。因此,被告应向我支付20132月至3月加发50%工资24000元。我于20141月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14)第0301号裁决书,错误的适用法律,认为我为退休军人身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我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而我的身份并非现役军人。且我在被告处工作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我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向我支付承诺奖金6400000元,赔偿金144000元,未发工资24000元。综上,我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承诺奖金6400000元;2、赔偿金144000元;3、工资24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为军人身份,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及支付赔偿金等问题。原告利用盗取的我公司公章伪造了承诺奖金6400000元的证据,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刑事责任的权利。原告所述在我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及办公室主任职务不属实,原告在我公司就是临时工,干一天活给一天钱。我公司就只有我和原告两个人,没有财务总监,也没有办公室主任。故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013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直属政治部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休证》,并开始领取退休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现原告以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本院,并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承诺奖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康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翠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杜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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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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