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应以其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前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例中被告公司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并非高新技术产业类公司,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工程部经理,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高级技术人员。故劳动者方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
张文忠与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17941号
原告张文忠,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大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萌,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张文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李雪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原系被告公司员工,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012年10月8日,被告单方面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2年11月14日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我履行了不竞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支付我经济补偿金,我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该委作出的裁决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我自2012年11月14日至竞业限制解除之日止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范围的条款,并没有约定具体内容和金额,该劳动合同只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员工的模板。其次,我公司是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产业公司,不涉及商业秘密,劳动合同也写明如果有保密的需要,双方会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我公司并没有与原告签署这样的协议。再次,我公司在仲裁期间已经明确告知原告不需要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2010年1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月工资5000元,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11月14日。该合同为格式合同,除乙方的姓名、身份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工时制度、月工资标准为手写外,其余条款均为事先印制好的格式条款,其中第二十一条约定,“甲方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订立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甲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14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离职。
2013年1月31日,原告持本案诉争事项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416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被告没有将该协议给原告留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劳动合同、裁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应以其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前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公司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并非高新技术产业类公司,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工程部经理,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高级技术人员。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约定被告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系事先印制好的格式条款,原告虽主张双方已另行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被告没有将该协议交其留存,但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掌握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原告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文忠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元元
人民陪审员 王京玉
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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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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