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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打架斗殴,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吗?

[摘要]

员工上班打架斗殴,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所体现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如在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明示单位的员工管理制度中“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的,可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字样,视为劳动者已知晓,如劳动者违法员工管制制度,在上班期间有打架斗殴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王国深与北京某某劳务服务中心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4)顺民初字第13981

原告王国深,男,1956723日出生。

被告北京某某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7059-X

法定代表人韩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5913日出生。

被告北京某某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国际机场,组织机构代码62591162-1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霄,女,1981123日出生,北京某某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专家.

委托代理人孙宏珊,女,1986424日出生,北京某某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关系管理专家。

原告王国深与被告北京某某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某服务中心)、被告北京某某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机维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深,被告某某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飞机维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霄、孙宏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深诉称:我于200251日入职某某服务中心,于同日被告某某服务中心派遣我到被告飞机维修公司工作。201377日,被告飞机维修公司以我打架为借口,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后来,因被告未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我于20146月向顺义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但我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得到支持。我认为,被告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应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王国深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某某服务中心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500元。

某某服务中心辩称:不同意王国深的诉讼请求,因为王国深违反我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我中心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23条第2款第9条的规定与王国深解除劳动合同。

飞机维修公司辩称:王国深于201377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与另一名员工打架斗殴,使用了刀具和铁棍,违反了我公司的劳动纪律,我公司依据和某某服务中心的劳务派遣协议和我公司人事手册第6.2章的内容将王国深退回某某服务中心。

经审理查明:

王国深自200251日入职某某服务中心,并在工作期间被派遣至飞机维修公司从事清洁工作。201377日,王国深与某某服务中心的另外一名员工史进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争执。201378日,王国深向飞机维修公司书写了事情经过,内容为:“77日早九点左右,我在B-2460飞机上做清洁工作,0A8小史不让我清理走飞机上排水管(蓝色),然后与我发生口角,并扭住我的双臂把我摔在地上。为想脱身,我手拿一枚刀柄吓唬对方,之后对方把我松开。其后,我与他理论又被摔在地上,事发地点在B-2460飞机下,有其他工作人员看到。事情经过就是这样。0A5临时工王国深,201378日。飞机维修公司以王国深和史进华打架斗殴,违法公司规定为由,将王国深和史进华退回某某服务中心。某某服务中心于2013711日与王国深和史进华解除劳动关系。后,王国深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818日做出裁决,某某服务中心向王国深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驳回王国深其他申请请求。王国深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持诉讼理由及请求诉至本院。

庭审中,就王国深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某某服务中心提交了200851日其中心与王国深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三条关于乙方违纪的处理第二项第九款规定,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的,甲方可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王国深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可其知道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章制度。

飞机维修公司提交了王国深和史进华书写的事情经过,并主张王国深在工作期间和史进华在争抢空调塑料管时发生了冲突,王国深在打架过程中两次使用了刀,一次使用了铁棍,刀内虽然没有刀片但是刀的前端是铁质的,并且史进华并不知道刀内没有刀片。打架的地点一次是在飞机周围,另外一次是在飞机维修公司的正门外。王国深和史进华的打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王国深和史进华均被飞机维修公司退回了某某服务中心,飞机维修公司同时提交了王国深在打架过程中使用的刀具照片来证明其主张。王国深对自己书写的事情经过予以认可,对史进华书写的事情经过不予认可,并主张其在飞机上从事清洁工作时,史进华阻拦其工作,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使用了较重的侮辱性语言,史进华随后将其摔倒在地,其随手从垃圾袋中掏出一个塑料手柄吓唬史进华,史进华从其手中夺走后,双方就分开了。王国深表示其并没有在此过程中用过铁棍,也没有和史进华在飞机维修公司的正门打过架。对于飞机维修公司提交的刀具照片,王国深主张刀具的颜色不一样,但刀具的样式是一样的。本院就某某服务中心提交的仲裁笔录中王国深陈述的我随手拿了一个壁纸刀的塑料刀柄和一个铁的东西和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向其进行了询问,王国深对仲裁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主张其在仲裁庭审中所说的铁的东西就是飞机维修公司提交的刀具照片上那个铁质的前端。

飞机维修公司提交了人员调动指令单以及其公司与某某服务中心的劳务派遣协议和飞机维修公司的人事工作手册,并主张王国深在人员调动指令单上签字确认其因为打架斗殴,违反公司规定,退回劳务公司。因为王国深的行为违反了人事工作手册第6.2章员工惩处规定中违法劳动纪律的规定,飞机维修公司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第三条甲方的权利第八项的规定即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由甲方在向乙方出示书面理由后,有权退回劳务人员,并且甲方不需承担劳务人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将王国深退回了某某服务中心。王国深对人员调动指令单的真实性认可,认可字是其本人所签,但是不认可人员调动指令单上所说的打架斗殴一事,并主张其没有与史进华打架,飞机维修公司和某某服务中心应该对其进行从轻处理。王国深对劳务派遣协议和人事工作手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可在飞机维修公司工作期间曾学习过人事工作手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人员调动指令单、劳务派遣协议、人事工作手册、劳动合同书、事情经过、刀具照片、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等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某某服务中心对给付王国深未休年假工资800元的仲裁裁决结果未起诉至法院,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王国深对某某服务中心给付其未休年假工资800元的仲裁裁决结果表示认可,本院不持异议。某某服务中心应向王国深支付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8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服务中心解除与王国深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得当。王国深在庭审中主张其并没有与史进华打架,但王国深同时认可在与史进华发生争执以后,其与史进华均使用了较为严重的侮辱性的语言,在史进华将其摔倒在地后,其使用了带有铁质前端的塑料刀柄吓唬史进华。本院认为,不论塑料刀柄中是否存有刀片,塑料刀柄的铁质前端仍具有损害对方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在此种情况下,王国深使用塑料刀柄的行为给飞机维修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劳动纪律,飞机维修公司基于人事工作手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将王国深退回某某服务中心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某某服务中心基于双方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书的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九款的规定,做出与王国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亦符合劳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故王国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王国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某劳务服务中心支付原告王国深二一三年未休年假工资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王国深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某某劳务服务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王国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娇

人民陪审员  焦晓卫

人民陪审员  孙春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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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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