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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梁旺龙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京02民终664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梁旺龙,男,1988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高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伟十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慧,女,1963529日出生。

上诉人梁旺龙、上诉人北高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826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5月,梁旺龙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4227日入职北高公司并与其公司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3个月后,北高公司未与我签订正式合同并于201410月非法将我辞退。我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3984号裁决书,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高公司支付:12014227日至20141013日期间绩效考核1600元;2、违法辞退员工的经济赔偿金10433.35元;32014227日至2014731日业绩提成16933.4元。

北高公司辩称:不同意梁旺龙的诉讼请求,梁旺龙没有达到绩效标准所以没有绩效提成,我公司没有违法解除梁旺龙,他自己不来公司上班,我公司让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自己不签。我公司要求法院判决:1、不予支付梁旺龙2014528日至201410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508.05元;2、不予支付梁旺龙20143月、4月、5月的油补15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梁旺龙与北高公司均认可大兴区仲裁委裁决第一项,法院不持异议,认定北高公司与梁旺龙自2014227日至20141011日存在劳动关系;梁旺龙主张20141010日看到北高公司向其发出的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北高公司以此违法将其辞退,根据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北高公司没有与梁旺龙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梁旺龙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北高公司将其违法辞退,梁旺龙要求北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义务,北高公司应当自双方试用期合同到期后与梁旺龙签订劳动合同,北高公司至2014926日才向梁旺龙发出催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不能免除其支付梁旺龙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北高公司应当支付梁旺龙2014528日至2014101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梁旺龙与北高公司提交的《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均载明单笔合同(按实际销售额)回款到90%以上方可结算提成,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梁旺龙2014718日签订标的为54万元的销售合同,至其离职之日,合同回款金额为10万元,不具备发放业绩提成的条件,梁旺龙要求北高公司支付2014227日至2014731日业绩提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北高公司提交2014年销售任务确认书,证明梁旺龙2014年销售任务为100万元,梁旺龙离职时,没有完成100万元的销售任务,不应当享有绩效工资。梁旺龙主张签字时是空白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北高公司支付2014227日至20141013日绩效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梁旺龙提交的《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能够证明其试用期享有每月500元的油补,对其要求北高公司支付20143月至20145月油补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9月判决:一、梁旺龙与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旺龙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四年五月油补一千五百元;三、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旺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九千五百零八元零五分;四、驳回梁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梁旺龙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判令北高公司支付违法辞退员工经济赔偿金及补偿金10433.35元、2014227日至2014731日所做业绩提成16933.4元和2014227日至20141011日期间绩效考核工资1600元,其上诉理由为:一、我除了递交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外另递交的还有北高公司贴出的非法辞退员工公告。二、我在职期间按照北高公司的规章制度签订了销售合同,催收合同货款,履行了一名员工的基本义务,我被非法辞退只涉及到合同的第一部分回款即预付款30%,其余70%货款我已被非法辞退无法催收所以与我无关,我在职期间履行了业务员的职责,于情于理于法应得到相应提成。三、《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规定销售任务为100万以下,即使按100万销售任务,除1个月培训外按我工作6个月算考核为49.8万,我一单合同额就54万,亦能得到绩效工资。北高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不支付梁旺龙油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公司上诉理由为:一、我公司在梁旺龙试用期满后一直催促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本人故意拖延不签,并不存在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其自身负责。二、公司明确规定鼓励员工自己带车,业务人员转正后每月油补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227日,梁旺龙入职北高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之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梁旺龙继续在北高公司工作,直至20141011日。

20141015日,梁旺龙向大兴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高公司支付:12014227日至20141013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933元;22014227日至20141013日绩效考核1600元;3、违法辞退赔偿金10433.35元;42014227日至2014731日业绩提成16933.4元;5201431日至2014630日及10月的油补2000元;6、确认双方自2014227日至20141013日存在劳动关系。2015518日,大兴区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3984号裁决书,裁决:1、北高公司与梁旺龙自2014227日至20141011日存在劳动关系;2、北高公司支付梁旺龙2014528日至2014101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508.05元;3、北高公司支付梁旺龙20143月、4月、5月油补1500元;4、驳回梁旺龙的其他仲裁请求。梁旺龙与北高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原审法院。

梁旺龙主张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油补500元,业绩提成按照合同额的3%提成,合同回款90%可以提成,同时每月有200元绩效工资,转正后年销售任务100万元以下,年底完不成销售任务,扣全年绩效工资。2014718日其作为业务人员签订了54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签合同后1个月到1个半月付款30%,发货后付款30%,安装调试合格后再付款30%,一年质保期后付款10%,其离职的时候合同回款额10万元,之后北高公司让孙强将其业务接走。20141010日北高公司将其违法辞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北高公司没有支付其20143月至5月的油补、绩效工资和业绩提成。

北高公司主张试用期每月工资2000元。梁旺龙转正后,公司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梁旺龙自己不签劳动合同。公司规定员工转正后每月有油补500元,梁旺龙领取了20146月至9月的油补。梁旺龙转正后年销售任务是100万元,完成销售任务,年底集中发放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每月200元,梁旺龙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故没有绩效工资。单笔合同实际销售额回款达到90%有销售提成,提成比例为3%。梁旺龙2014718日签订了54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201486日回款10万元,2014121日回款20万元。梁旺龙所签的合同回款没有达到90%,其不应当享受销售提成。2014926日,公司向梁旺龙发出通知,要求其2014930日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并没有与梁旺龙解除劳动合同。20141011日之后,梁旺龙没有到公司工作,20141023日,因梁旺龙拒签劳动合同,擅自旷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梁旺龙提交下列证据:

1、通告,内容为:鉴于公司多次催促并邮寄催促函至梁旺龙先生,望其在2014930日前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梁旺龙至今为止拒签劳动合同,经公司决定将停止梁旺龙所有工作并予以辞退。20141010,证明北高公司将其违法辞退的事实。北高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2、收据、支出凭单、汇票、承兑汇票收据、签订合同照片复印件,证明其达到了公司要求的业绩,应当有提成。北高公司对收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支出凭单、汇票、承兑汇票收据不认可,对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其中规定:新入职员工月基本工资2000元,试用期为1-3个月,若在试用期间月销售额达6万元可提前转正;转正第一年基本工资2200元+补助200元+绩效200元+销售提成公司鼓励员工自带车,自带车员工公司提供车补,具体补助标准:试用期500元,转正后依据销售业绩500-1000元不等单笔合同(按实际销售额)回款到90%以上方可结提成,提成回款截止日期为20141231日,此日期之后回款按规定计入下一年度回款中,基本提成比例为3%;但由于销售价格过低,经批准可以签单,公司可依据合同回款等因素综合考虑提成比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纳入提成范围:个人原因造成货物出现严重问题导致客户索赔或退货的;严重违规被公司辞退的,证明了年销售任务及提成比例的依据和油补的约定。北高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员工转正后才会有油补,回款90%才有业绩提成,绩效薪资200元是到年底完成的100万元的业务量才进行发放;

4、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企业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梁旺龙同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接此通知后,你应当自2014227日(即用工之日起)与2014930日前与本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本单位将依法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并不给予经济补偿。2014926,证明北高公司恶意解除劳动关系。北高公司对催签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对授权委托书不认可;

5、录音8份,证明北高公司违法辞退。北高公司认为20141010日录音文字和录音资料不符;2014928日录音文字资料不完整,后三页没有录音资料;2014925日只有文字资料没有录音;2014925日只有文字资料没有录音;对其他的录音和文字均认可。

北高公司提交下列证据:

1、录音5段,证明公司一直催梁旺龙签订劳动合同,梁旺龙自己不签劳动合同,经常不来单位也不请假,梁旺龙没有达到公司的标准所以没有提成。梁旺龙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2、《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提成明细表,载明:公司鼓励员工自带车,自带车员工公司提供车补,具体补助标准:转正后每月500元,公司依据销售业绩调整500-1000元不等。梁旺龙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3、劳动合同两份,证明与梁旺龙同批来的人员都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了,梁旺龙不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梁旺龙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4、供货合同,证明梁旺龙没有达到签订合同的回款数额,不应当有提成。梁旺龙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5、记帐凭证原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粘单复印件、背书复印件,证明2014121日公司收到货款20万元。因梁旺龙签合同发生错误,导致公司中途更换货物。梁旺龙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认可;

6、确认书,证明梁旺龙当年的销售任务是100万元,梁旺龙没有完成销售任务,达不到提成标准。梁旺龙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其他内容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通告、收据、支出凭单、汇票、承兑汇票收据、签订合同照片复印件、《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录音、供货合同、确认书、记帐凭证原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粘单复印件、背书复印件、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双方提交的录音、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通告内容,本院认定北高公司曾要求梁旺龙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梁旺龙不与北高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北高公司终止了与梁旺龙的劳动关系,北高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梁旺龙主张北高公司非法将其辞退,并要求北高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梁旺龙主张按月计算销售额其完成了工作期间的销售任务,但其所签确认书中无相关内容,《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中亦无相关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梁旺龙签字确认其销售任务为100万元,但其并未完成该销售任务,故不具备享受绩效考核工资的资格,其要求北高公司支付绩效考核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载明单笔合同(按实际销售额)回款到90%以上方可结算提成,梁旺龙2014718日签订标的为54万元的销售合同,至其离职之日的合同回款金额为10万元,不具备发放业绩提成的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在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相应负有依法配合订立的责任。本案中,在北高公司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梁旺龙不与北高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故北高公司依法将梁旺龙辞退。梁旺龙因此被辞退,应属《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中严重违规被公司辞退的范畴,按规定不能纳入提成范围。故本院对梁旺龙要求北高公司支付2014227日至2014731日业绩提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北高公司在试用期合同到期后至2014101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止,一直未与梁旺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梁旺龙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北高公司不同意支付梁旺龙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梁旺龙提交的《内贸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及绩效考核方案》能够证明其试用期享有每月500元的油补,北高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证据,故对北高公司不同意支付梁旺龙20143月至20145月油补的上诉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旺龙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猛

代理审判员 朱 涛

代理审判员 张玉贤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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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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