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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老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导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相关案例]

张某2008年7月入职北京市某某软件开发公司担任行政职员,双方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11年7月1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2013年2月原告发公文告知张某将其由后勤行政部调整至人力资源管理部,张某接到公司通知后接受公司岗位调整。2014年5月30日,软件开发公司向张某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某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不服,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律师评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欲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两次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

2、劳动者自己未主动提出不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者自己未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在具备以上条件情况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向且劳动者同意的;

2、用人单位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动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后,单方面不在想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也不属于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此,笔者提醒劳动者在自己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应尽量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且要求用人单位向自己出具签收证明,以便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得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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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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