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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成功代理案件:“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适用劳务派遣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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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若用人单位不够规范,往往要为此付出惨重代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为重头戏之一。为此,很多单位选择与劳务派遣单位巧签派遣协议的方式来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