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本人代理公司的一起劳动仲裁案件,对方当事人李某工作近两年开口就向单位要近130万元。理由是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年假工资、提成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A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为新加坡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某2012年6月25日就进入公司,最早的岗位是票务,后升职为销售总监。工资标准也由11000元/月调整为12500元/月。入职后,A公司以其新加坡总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每年16天的年假。2014年3月10日,李某向公司总经理发微信说要辞职,总经理几番挽留后李某执意要走,但李某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还因为报销款的问题到总经理办公室闹事,最终公司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鉴于,你以口头、手机短信、网络QQ等方式向我司表达了与我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愿……”没过多久公司就接到劳动仲裁部门寄来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公司成为了被申请人。经过仲裁审理,本案的结果是公司只需向李某支付5万余元。
之所以李某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完全被支持是因为该请求大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仅有三天在时效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关于双倍工资的算法是按照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有几天落入在时效范围内就支持几天的,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2012年6月25日入职,李某于2014年6月19日提起仲裁,2013年6月25日以后属于工作满一年,不能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那么落入仲裁时效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24日,共计3天。
在本案中提请用人单位注意的是:1、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一定要是实际用工的主体,否则就会有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2、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要求,公司就没有必要再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便是对于劳动者表示主动辞职的书面认可,这样做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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