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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北京户口最新案例

 

【案情简介】

熊某20046月毕业于外地某大学,入职北京某药业公司,双方于20047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档案、户口转移至某药业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051231日到期终止,但某药业公司却一直拒绝为熊某办理档案户口转移手续。经过8年多的协商沟通仍未果,无奈之下熊某找到了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律师解读】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接待熊某的咨询是在今年(2014年)42日,对于熊某的情况若在此前,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会很肯定的告诉熊某关于户口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当时不能如此确定。原因是今年3月份新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由于该会议纪当时只在北京各法院及仲裁委员会下发学习,何时会作为其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尚不知晓。此时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结果会怎么样不确定。但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始终相信不管仲裁委立案结果如何,熊某的问题最终是会得到解决的,只是以何种方式解决而已。熊某在听完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的解答后,决定委托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案件结果】

1、关于要求转移档案的仲裁请求,北京市某仲裁委员会直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依据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向北京市某人民法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熊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熊某办理档案关系的调转手续。

2、关于返还户口卡的仲裁请求,北京市某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开庭审理做出裁决书,裁决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予以驳回,收到该裁决后并未就此裁决向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就返还户口卡一事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以返还原物的案由予以立案,立案时一并提交了证据材料,以证明户口卡确实在某药业公司委托的某人才交流中心处保管,立案成功。某公司在接到传票后主动联系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表示愿意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熊某的档案户口顺利转出。

【律师提醒】

因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故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多的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同一问题,不同时期的政策不同,针对该问题的解决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体现最为明显的莫过于北京户口的问题。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的执业过程也见证了北京市对于解决因北京户口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的政策变迁。该政策变迁导致了不同时期对于户口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果的不同,该类案件不能类比,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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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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