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1、任某入职时间:2003年10月7日入职某家具公司,任销售经理,2006年初任北京店长;2012年8月任北京区城市总经理;
2、离职时间:2013年4月26日;
3、离职原因:2013年4月19日,公司单方向任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4、公司解除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
5、考勤方式:弹性工作制;
6、任某工资标准: 年薪35万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7310.5元;
7、工资组成: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团队奖金+交通补贴+话费补贴。
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委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2、请求裁决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1日至4月27日的工资583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4583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4月28日至本案作出裁决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于2013年4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前以银行打卡方式一次性支付任某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9日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250000元;
3、有公司协助任某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及出具离职证明;
4、任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任某属于公司的高管,执行弹性工作制,从不打卡不记考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原因是其上层领导的更换,导致任某及其下属成为了办公室政治的牺牲品。任某在接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找到了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通过任某的陈述及其所出示的相关材料,对该案进行详尽的分析,根据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多年办案经验,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很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任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是由于任某的工资已经超出了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如果直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只能依据社会平均工资(2013年北京地区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三倍即15669元的基数来主张,数额相对较少,故建议任某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期间的工资应正常发放),以迫使公司愿意支付相对较高的数额与任某解除劳动关系。
任某2013年3月、4月的工资公司已经于2013年5月、6月通过银行打卡方式予以支付。庭审后,在仲裁委组织下,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达成了上述协议,公司愿意支付25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任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认为,该调解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比较有利的,公司通过调解少支付了一笔款项(仲裁期间任某的工资),任某通过调解可以尽快拿到补偿,减少了诉累。
相关链接: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成功代理公司高管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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