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郝某入职时间: 2012年4月16日 职务:酒店事业部副总监
2、离职时间:2013年2月5日
3、工资标准:税前24000元/月
4、支付方式:银行打卡 每月25号发放上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工资
5、加班情况:自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为黄山酒店工地施工进行技术保障工作,在黄山和北京两地工作,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均正常工作,但公司
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休息日36天加班工资80372.09元及法定假日2天工资6697.67元;
仲裁结果:
1、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郝某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2天加班工资4413.79元;
2、驳回郝某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结果:
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某公司同意支付郝某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25000元,于2014年1月17日前执行清。
案件分析:
郝某是在领取到仲裁裁决书后,因对裁决结果不服,找到了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希望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对仲裁裁决进行分析。在与郝某沟通完案情后,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分析,郝某还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建议立即起诉至法院。
在一审庭审中,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将郝某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重新进行整理,列明证据清单,并结合郝某工作性质及去黄山出差的目的,即为黄山酒店开业提供技术支持,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只能加班加点工作,公司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
另,郝某的出勤情况也得到了其直接领导张某的认可,并有考勤表为证,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告知郝某该份证据是有一定的证明力的,但为了不影响张某在公司的工作,郝某表示不提交该份证据,即使最终败诉也无所谓。在庭审后,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向法官说明了上述事实,希望法官能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本案中,郝某作为某公司的高级技术总监,临危受命,在出差前领导均口头承诺加班费会一分不少的支付,但事情处理完毕后,公司却拒绝支付,其仲裁或诉讼的目的不在于加班费的多少,而是希望公司能够尊重事实,尊重其劳动成果。
最终该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承认了郝某的加班事实,并支付了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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