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写了篇文章《具体分析人事争议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现该文章中提及的案件今天做出判决,判决我方胜诉。现就相关法律问题梳理如下。
基本案情
自1986年7月起,陈老师参加工作,先后在海淀区两家公立小学任职。
1993年起, 陈老师到北京市海淀区某公立小学(事业单位)任职数学老师,期间签订多份人事聘用合同。2012年8月31日,最后一次聘用合同到期。到期前一个月,单位发书面通知,聘用合同终止,到期后一个月,再次发书面通知,要求该老师办理离职手续。
2013年7月,陈老师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之后,陈老师委托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问题
1、陈老师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签订到退休的聘用合同?
2、陈老师是否有权利要求的单位支付过去一年未上班的工资?
3、是否过诉讼时效?
以上问题答案是确定的:
1、有权要求。尽管在该校工作时间为23年,小于25年,但在海淀区公立学校累计工作已经26年,超过25年,有权要求签订到退休的聘用合同。
2、有权要求。因为陈老师过去一年未能上班的原因是学校所致。
3、未过时效。时效为一年。而非60天。适逢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院对此专门出了司法解释。按照北京劳动争议律师之前的分析,也认为如此才合理。
本案实际上具有很典型的意义。在于以下两点:
1、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增多,人事争议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不健全,在此情形下,本案胜诉难能可贵。
2、事业单位的用人状况正在变得复杂多变。有时候劳动者希望主动离职另谋发展,有时候单位希望提前解聘员工。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在过去两年中,接待并处理了越来越多的人事争议案件,体现了上述事实。
本案处理过(隐去相关当事人具体信息)的判决书另附。
相关文章链接:《具体分析人事争议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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