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人员流动时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相关技术人员或销售人员在离职时可能会将公司的一些核心技术及商业秘密带走,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处理企业与员工此类纠纷时出现案由最多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
1、竞业限制纠纷;2、不正当竞争纠纷;3、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此类案件的表现形式多以离职后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与原单位构成竞业限制、直接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接私单,损害公司利益、侵犯商业秘密、利用职务条件从事发明创造为自身谋取利益等。
销售类型企业面临最多的就是员工将客户名单带走,从而窃取原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鉴于涉案客户名单所载明的信息除包括可从公开渠道查询的客户单位名称外,还包括具体联系人姓名和职务等客户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涉案客户名单对以上信息的汇聚并非相关领域人员容易普遍知悉和获得的,因此,此类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一旦员工窃取或者私自利用其牟利的,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技术性企业多面临的是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利用工作中所掌握的技术秘密及积累的相关知识,以个人名义进行发明创造并获得知识产权等。
如何防范相关风险:
一、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1、证明自身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人及该商业秘密属于法律保护范畴的措施:
(1)保留开发、研究、获得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原始资料,一旦发生诉讼,公司首先需要证明的就是公司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如果原始资料丧失,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都将不复存在;
(2)采取相关保密措施证明商业秘密已经被保密: 如: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上注明“机密”或“商业秘密”字样;将商业秘密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文件柜,如是以软件形式存在,则需加密;监控载有商业秘密内容的所有文件,作废文件应及时销毁;
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制定详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案并在公司内部严格实施。如: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人数且定期重新评估必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名单,并作调整;保留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原始记录;仅在公司限定的范围内披露商业秘密的内容;载有商业秘密文件的转移时都必需加封;
(2)对雇员进行培训
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特别是因工作本身的需要与商业秘密接触的职工,如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文件管理人员,并对这类人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限制非必要的商业秘密交流。
(3)保密协议
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公司雇员和商业伙伴,公司应告知其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商业秘密为部分核心雇员掌握,一旦该商业秘密为其他竞争对手知悉将会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仅有保密协议显然还是不够,公司可以考虑与职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一旦该雇员离开公司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任职或自营与原公司有竞争的业务。这样可以更有效的保障公司商业秘密在一段时期内的安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必需给予该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显示公平原则,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三、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在保密协议或者员工离职前的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两年内所产生的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属于原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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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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