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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的法律性质

在实践中,要正确处理涉及业务提成款的纠纷,必须明确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  应明确提成款的法律性质是计件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二,  销售提成应该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经济补偿金往往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来支付,将提成款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应当按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陈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支付标准,而其中的工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既包括月基本工资,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因此,劳动者要求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于法有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  销售提成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基数。“二倍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当月应得工资二倍计算,且应得工资一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销售提成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基数。

   第四,  如无特别约定,销售提成应当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因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有称之为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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