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书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谈怀孕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尊敬的仲裁庭、仲裁员: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向贵委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证据一:

1.员工离职交接单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申请人属于大龄高危产妇,在怀孕初期因妊娠反应强烈,遵遗嘱休假,但在休假期间,被申请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但由于接近月底会计工作比较繁忙,为了在休假期间不影响被申请人处的正常经营,申请人只是将其负责的工作向其他同事进行交接,此交接并非离职交接。

交接表的前三行虽是申请人本人所写,但是部门意见栏和总经理意见栏均是被申请人事后补充,故申请对上述意见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证据二:

2、员工转正申请表

对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员工转正申请表是被申请人于201221日发放给申请人的,并非2012111日所写,且填表日期处的日期也不是申请人本人的字迹。

此证据部门意见、人事行政部意见、总经理意见、董事长意见均是后期被申请人自行补充的,申请人直到上次开庭才看到上述意见,况且对申请人的评价有失偏颇。故申请对上述意见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3、姜某转正意见

对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姜某从不知悉被申请人关于其不能胜任工作的评价,直至上次开庭时才了解到的该信息。

该证据于2012111日以后形成。举例说明:该证据第3条所述,申请人给京客隆开错发票的事情其实是发生在20122月底或3月初,这是2012111日无法与预见到的事情,反而成了被申请人解聘申请人的依据,实属荒谬。故要求对此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证据三:

4、快递单 5、快递投递状态 6、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7、签收回执

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上述证据恰恰证明了申请人存在违法辞退申请人的情形,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据四:

8、劳动合同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被申请人从未将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给申请人,真实性不认可。且被申请人的签章是事后补充的。故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盖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证据五:

201110月、11月、12月考勤及工资表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2012年考勤指纹记录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20122月未打卡的情况或者是外出办公,或者是到医院做产检,不存在旷工情形。

 

 

  

  【相关链接】        

     1、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谈怀孕期间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是否可以认定为主动离职?  

 2、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谈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该怎么办?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