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
尊敬的仲裁庭、仲裁员: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向贵委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证据一:
1.员工离职交接单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申请人属于大龄高危产妇,在怀孕初期因妊娠反应强烈,遵遗嘱休假,但在休假期间,被申请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但由于接近月底会计工作比较繁忙,为了在休假期间不影响被申请人处的正常经营,申请人只是将其负责的工作向其他同事进行交接,此交接并非离职交接。
交接表的前三行虽是申请人本人所写,但是部门意见栏和总经理意见栏均是被申请人事后补充,故申请对上述意见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证据二:
2、员工转正申请表
对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员工转正申请表是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1日发放给申请人的,并非2012年1月11日所写,且填表日期处的日期也不是申请人本人的字迹。
此证据部门意见、人事行政部意见、总经理意见、董事长意见均是后期被申请人自行补充的,申请人直到上次开庭才看到上述意见,况且对申请人的评价有失偏颇。故申请对上述意见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3、姜某转正意见
对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姜某从不知悉被申请人关于其不能胜任工作的评价,直至上次开庭时才了解到的该信息。
该证据于2012年1月11日以后形成。举例说明:该证据第3条所述,申请人给京客隆开错发票的事情其实是发生在2012年2月底或3月初,这是2012年1月11日无法与预见到的事情,反而成了被申请人解聘申请人的依据,实属荒谬。故要求对此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证据三:
4、快递单 5、快递投递状态 6、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7、签收回执
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上述证据恰恰证明了申请人存在违法辞退申请人的情形,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据四:
8、劳动合同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被申请人从未将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给申请人,真实性不认可。且被申请人的签章是事后补充的。故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盖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证据五:
2011年10月、11月、12月考勤及工资表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2012年考勤指纹记录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2012年2月未打卡的情况或者是外出办公,或者是到医院做产检,不存在旷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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