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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谈怀孕期间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是否可以认定为主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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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姜某20111024日入职某销售中心,任职会计经理,同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2123日的试用期合同;2012 128日姜某通知某销售中心其已怀孕;姜某于201239日因孕期反应强烈住院保胎;20122月起,单位开始停发工资;328日,姜某与某销售中心办理手头工作的交接,以保证其怀孕期间某销售中心工作的正常进行;201286日,某销售中心向姜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21日至201239日的工资9314.3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29元;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1124日至201212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4886.44;

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3876元(其中工作日延时加班8小时,计456 元;休息日加班45小时,计342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69元。

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310日至20129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工资60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12元;

5、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报销款555元;

6、请求裁定撤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913日至2013112日产假工资26349.4.

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生育报销款5000元。

9、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1024日至20121022日社会保险。

 

【裁决结果】

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某销售中心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姜某恢复劳动关系;

2、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20122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浮动工资个1500元,餐费230元及201231日至39日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浮动工资各482.79元,餐费73.99元;

3、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2012310日至45日、420日至428日、56日至912日期间待岗工资,共计7280.25元;201246日至419日和429日至55日期间病假工资,共计695.16元;

4、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2012913日至2013112日期间产假工资18300元;

5、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产前检查及生产费用,共计5000元;

6、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2012124日至2012121日期间为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650.77元;

7、驳回姜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1、姜某签署了《员工离职交接单》,是否表示其同意离职?

   姜某应公司的要求,于2012328日到公司商谈相关事宜,姜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在离职确认书中签字。因会计岗位的特殊性及公司当时的状况(只有申请人一位会计工作人员),为了不影响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姜某只是同意在其休病假期间将会计工作进行交接,并无意办理离职手续。交接表虽命名为“员工离职交接单”但实为“工作交接单”,姜某将《员工离职交接单》交给公司时,各部门意见处均为空白状态并无人填写,其内容为公司事后补充,姜某并不知晓,对其表述不予认可并当庭要求对各部门意见所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

2、《劳动合同》劳动者先签字,公司于仲裁前盖章,能否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从本案的裁决来看,只要双方约定了合同期限且均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有效,并不以签字在后一方签字时间为生效时间。

  3、只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是否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从本案中裁决书认定的情况来看,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了期限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4、试用期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以延长试用期为由,拒绝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链接】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谈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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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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