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规范了本市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经本市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在不变更协议内容的前提下将其转换成为“仲裁调解书”。“升级变身”后的仲裁调解书与原协议内容一致,但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调解一方不执行该调解结果,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具体程序
1、经本市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2、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于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
3、完成转换程序后的仲裁调解书与原协议内容一致,但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即如调解一方不执行该调解结果,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种不予办理仲裁审查确认的情形
一、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审查确认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五、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代理人,或其代理人不具有调解委托权限的;
六、当事人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或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七、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对调解协议表示反悔或要求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的;
八、其他不符合仲裁审查确认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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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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