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实习, 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它是在符合专业知识要求和教学计划下,由学校组织或者自己联系到实习单位(用人单位)实践锻炼的行为。
实习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通说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实习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
实习行为涉及三个主体:学校、实习单位、实习生,三个主体之间分别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
(一) 学校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习生作为学校的一名学生,具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学校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单位,承担着教育的社会职责,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为实现教育目标,学校必然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业证书管理等.在管理层面上,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他们之间产生的管理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十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过错责任.因此,在涉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设备中,以及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或校外活话动中发生的均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可以按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双方通过协议产生民法上的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学校因为不下具备实践教学所需的物质装备、工作环境等,而通过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其无法完成的实践教学活动委托给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代替学校给予学生获得实践经验的场所以及教育.通常,学校与实习单位会将学习的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规定得较为详细.
实践中,实习活动呈现另外一种趋势:学校给实习生开具实习推荐信, 由实习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单位认可推荐信并愿意提供实习岗位的,双方就实习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情形下,学校与实习单位并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不存在委托关系.
(三)实习生与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实习关系。成立实习关系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实习生不以自己的实习劳动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积累,实践经验;二是实习单位意在给实习生提供一个锻练学习的机会,并无应聘,聘用的意思表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产生的争议、遭受的人身损害,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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