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医院签订10年聘用协议违约金50万
程医生是一位技艺高超的牙科医生,2010年研究生毕业后,入职通州区某医院。该医院为其解决了北京户口,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0年的聘用协议。另外在三方协议中曾约定,若该员工提前离职,须承担不高于50万元的违约金。
入职后的两年中。程医生为该医院牙科做出了很大贡献,具体表现在,很多之前该医院不能进行的手术,现在已经可以进行等等。该科室的收入也提高了很多。
但是,程医生很快发现,他虽然是这个科室的领头羊,但这个平台还是限制了他的进步。所以决定继续读博。
于是在2012年6月提出辞职,但单位表示不同意,并称如果坚持辞职,要求程医生支付50万元违约金——这相当于把两年来的工资都还给单位,额外还要再赔上30万!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咨询意见
程医生无奈,咨询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我团队给出如下意见:
1、程医生与医院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而是适用人事争议的相关法律法规。
那么,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情况如何呢?在处理另外一起教师与学校的纠纷中,我曾写过两篇文章,《具体分析人事争议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和《人事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一团糟》。
虽然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相对欠缺,但对于本案,也并非完全没有依据。
依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主动辞职,若单位不同意的,职工需要继续工作6个月,再次提出辞职后,单位仍然不同意的,则可离职。
因此,若单位现在不同意程医生辞职,则程医生应该继续工作,直到6个月后再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每次书面辞职,要留下单位收到辞职信的证据,并尽量要求单位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
2、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关于违约金50万,合同中的表述为不高于50万,可理解为在0元到50万元之间的具体数额需要主张方提出具体依据。
因此,即使离职,应该也无需支付高达50万的违约金。
另外,我注意到,50万违约金的约定在毕业前的《三方协议》中,而正式的聘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有相关条款,但并没有具体数额。
我认为,《三方协议》是基于学生的身份对未来就业意向的约定,学生有义务按照约定于毕业后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有义务接收。一方违约的,适用违约条款。一旦入职并签订聘用协议的,《三方协议》即履行完毕,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聘用协议约束。
因此,关于违约金条款应适用聘用协议的约定,而聘用协议是约定不明的。
半年以后,程医生再次辞职。单位仍然拒绝。于是,程医生委托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提起人事争议。请求事项为,要求确认解除聘用关系,要求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转移,要求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结合上述意见发表了辩论意见。后,仲裁庭及对方也认为,聘用关系已经解除,医院有义务给予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但考虑到北京户口指标的稀缺性,同时避免继续诉讼以及未来执行环节的麻烦。程医生同意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给医院,双方在仲裁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于2013年10月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就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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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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