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迟到十次而发出解除通知
徐小姐,2001年入职某外资公司,任职商务经理,月工资8000元。2008年以来,该公司效益逐渐变差,2010年以后陆续辞退员工近200名。
2012年底,公司向徐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因徐小姐在12月份迟到超过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10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徐小姐由于不认可因迟到被辞退,所以没有签收该解除通知,但是用手机拍下了照片。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处理
接受徐小姐委托以后,北京劳动争议律师代理徐小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2000元。
两份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不料,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时,对方拿出了另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行文和签章与之前徐小姐拍照的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把具体的每次迟到的时间删除,并且增加了几次迟到记录。
问及缘由,公司解释称,之前的那份有误,以后面这份为准。
我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必须以我方持有的照片(复印件)为准。
那么,二者有什么实质区别呢?
原来,该公司在考勤规定中载明,工资计薪和考勤周期均为每个月25日至次月24日,而对方提供的第一份解除通知,由于行政人员粗心大意,10次迟到记录中有一次发生在上个月的24日。
这就意味着,如果扣除那一次,则只剩下9次迟到记录。
按照规定,每个月迟到10次以上,公司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显然,9次解除是违法解除。
因此,对方在当庭出示的解除通知中,载明了大约十几次迟到记录,就是为了弥补之前的不小心留下的漏洞。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在接到这个咨询时,一眼就发现了对方的这个漏洞,所以非常有信心地提起劳动仲裁。对方在收到仲裁申请书才发现这个问题,悔之晚矣。
为了弥补,对方工作人员还专门与徐小姐打电话,试图通过录音,来证明迟到确实超过10次,但徐小姐并未做出类似表述,对方录音失败。
相反,对方在出具解除通知前,为做实证据,还专门用工作邮箱向徐小姐发送了电子邮件,要求确认该月的迟到统计记录。而当时邮箱里载明的记录,恰恰与第一次解除通知中是相同的。
庭审中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辩论,双方最终同意调解,最终以公司支付徐小姐150000元解决争议。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评述本案的重要问题
该公司真的仅仅是“不小心”搞错了迟到次数,最终承担不利后果吗?
其实不然。
公司以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的。该公司是在查证考勤后发现确实存在10次以上迟到才做出的解除决定。
只是,徐小姐在公司工作12年以来,公司虽有类似规定,但从未真正按照这个规定执行过,既不会因此辞退员工,也没有按照规定每次迟到扣除50元工资。
现在公司借此发难,实际无非是想辞退员工,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已。
庭审中,公司为证明徐小姐的实际迟到确实超过10次,把公司的考勤机拿到了现场,而且把某两次徐小姐迟到的监控录像也带到了现场。
然而,不幸的是,考勤机的系统时间与对方第一次解除通知里载明的各次迟到时间也差两分钟,而视频监控也只是两次迟到的图像。其它据公司称,被数据覆盖了。
所以,根据北京劳动争议律师了解的情况,徐小姐迟到超过10次很可能是事实;但公司辞退徐小姐的原因其实并非迟到也是事实。
为此,本案办理过程中,本人写过一篇文章《规章制度里的合法迫害权》,讲的就是这个事情。
尽管本案如果坚持不调解,有可能获得比15万更高的裁决结果,但考虑到可能的一审、二审以及执行各方面的情况,建议徐小姐同意调解,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的延伸问题
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该员工确实迟到超过10次,辞退合法吗?
理论上讲,这种情形下的辞退是合法的。因为既然规章制度经过了公示,劳动者已签字认同,且事实上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构成了严重违纪,依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有权利据此解除。
但是,对于一个工作12年的员工,据此辞退而不支付一分钱的经济补偿。单位必然承担极重的举证责任,其证据情况要达到极其充分准确毫无瑕疵的程度,才可能获得支持。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种情形下辞退员工,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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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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