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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品”的提法到底是否合适?

缘起:

@李蒙不蒙你 :【法律产品?】近来,老听到一个“法律产品”的词,我就是不喜欢。法律的产品?法律是规则,怎么成了产品呢?产品是好人可以用来干好事,坏人可以用来干坏事。比如一把菜刀,好人用来切菜,坏人用来杀人,那叫产品。法律应该惩恶扬善,能让坏人利用吗?

 

@金牙大状:如何服务据案而定,所谓模式、标准化、流程化是不懂专业的资本家式律师思考的东东,目的是以最低的成本提供表面化的服务,为达此目的,会找法科应届生"速成""专业"律师,让其出产品、做产品,而资本家律师是任务是忽悠业务。这是摧毁律师业的做法

 

正文:

 以法律服务是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不能标准化为由,反对“法律产品”的提法,是瞎扯!

“产品”的概念有多层含义,泛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完整的产品概念包括消费者洞察——指从消费者的角度提出其内心所关注的有关问题,是产品的目的和指向。

 

在营销、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对产品设计、生产、行销,有更深入的思考和更完整的体系。

在法律服务后面强调其“产品”的性质(广义的产品概念本身也包括服务),有助于法律服务提供者思考如何更好地满足法律服务消费者的需求。

 

换句话说,有意识地从“产品”的角度,去理解和提供法律服务,运用产品的理论,有可能提升服务品质,有可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比如,服务是无形的,为了传达服务特色及优点,可以有意识地对服务进行“有形展示”,律师事务所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律师职业得体的着装,都是无形服务的有形展示。当事人可以根据他所看到的律所形象,律师形象来决定是否选择某项法律服务,当事人也天然知道豪华办公室和名牌西装不必然代表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形展示的概念是一种产品思维,为了弥补服务的无形,才强调有形展示。

 

早年,有人以律师行业讲营销为耻,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仍有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是不懂业务的资本式律师的思维方式,认为“真正的律师本就应该据具体个案尽责、专业服务。”

这种想法恰恰体现了律师行业部分“典型”大律师的狭隘,这种狭隘可能并非主观而为,更可能是知识背景和长期行业僵化思维所致。类似于,诺基亚以长期手机霸主地位,导致其认为手机就是通讯工具的思维,从而只能做出终被淘汰的功能机,而苹果以互联网的思维做手机,才做出再一次改变世界的智能手机。没错,法律是规则,有惩恶扬善的社会功能,但法律服务就是商品,律师就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遵循市场的规律,有可能提供更好的服务,怎么就成了“摧毁律师行业”的做法了?

 

不可否认,法律服务有高度个性化的特点,有赖于服务提供者的个人经验、专业知识,甚至沟通技能,但即使最资深最经验丰富的大状,也仍然可以以产品概念来获得启发,提升服务。比如,在团队内部流程控制中,借鉴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思维,来确保即使不是大律师亲力亲为的事务,也能不出差错地完成。这在会计师行业(比如四大)或投资银行中,有更突出的表现。甚至在最需要“个人技能”的性服务行业,传说中的莞式服务之所以能够独树一帜,重要原因是他们用产品的思维,制定了值得信赖的标准,而不是任由失足妇女们根据经验自由发挥。

 

相反过于强调法律服务个性化而不能标准化的思维,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是有害的。过于强调法律服务个性化,导致人们认为,只有天生神力的大状们能够凭借三寸不烂之舌逆转乾坤,而不是一个具有高度默契、严格服务标准、能够互相配合的团队才能够提供更有保障的服务。

 

这就是为什么目前中国的法律行业,有那么多的“大状”,而少有真正品牌价值的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而真正能够作为行业财富传承下来的,更应该是标准化的流程、规则那些“产品化”的东西。

 

产品化的思维与法律服务个性化的特征,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每个律师都可以(也应该)坚守兢兢业业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法律服务的原则,但为什么一提到“法律产品”这个词,就非得“不喜欢”起来了呢?结论是:反感“法律产品”的说法,是瞎扯,无意义。

 

最后声明,我是一个做小业务的小律师,不是大状,也不是资本家。偶然看到@李蒙不蒙你和@金牙大状的微博,写点感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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