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北京为例(以受伤员工工资为2000元为标准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3元*6个月=31338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491300元)。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工伤1级赔偿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27个月=54000元
3、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90%=1800元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24000元(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5、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三、工伤2级赔偿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25个月=50000元
3、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85%=1700元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24000元(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5、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四、工伤3级赔偿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23个月=46000元
3、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80%=1600元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24000元(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5、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五、工伤4级赔偿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21个月=42000元
3、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75%=1500元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24000元(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5、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六、工伤5级赔偿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18个月=36000元
3、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70%=1400元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24000元(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5、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30个月*5223元(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6690元
6、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七、工伤6级赔偿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16个月=32000元
3、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60%=1200元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24000元(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5、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25个月*5223元(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0575元
6、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八、工伤7级工伤赔偿方案
1、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
2、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24000元(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13个月=26000元
4、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合并计算:5223元*20个月=104460元
以上共计:154460元。
5、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九、工伤8级赔偿标准
1、 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
2、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11个月=22000元
4、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合并计算:5223元*15个月=78345元
5、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十、工伤9级赔偿标准
1、 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
2、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9个月=18000元
4、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合并计算:5223元*10个月=52230元
5、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十一、工伤10级赔偿标准
1、 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
2、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元*12个月(一般情况最长12个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元*7个月=14000元
4、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合并计算:5223元*5个月=26115元
5、其他工伤赔偿:
a.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天*70%
c.食宿费: 150元/天/人* 天*人
d.医疗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标准或按社平工资计算:5223元*月数
e.定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般不超过20年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节选)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第九条 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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