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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知职工待岗 合同到期未办终止手续 双方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案情回顾】

某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1231,因单位原因,201210月通知职工待岗等待上班安排.同时,因为单位没有正常经营,还停了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和生活费支付。后,该单位一直未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也没有做终止劳动合同的表示,更没有转转移劳动关系手续. 等待通知上班的状态一直延续着。

20134月中旬, 员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和生活费支付问题申请仲裁。

【案件焦点】

就本案而言,2013年职工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是继续存续还是已到期自动终止?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职工如何确定仲裁的申请标的。

 

【观点辩驳】

关于本案,职工和企业的观点截然不同. 企业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123124时结束,理由是,虽然因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劳动者也没为用人单位堤供劳动.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关系即行结束.

职工则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虽然劳动者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同时,《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该用人单位既没有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也没有做出终止芳动合同手续,还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依法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据此足以得出结论:该用人单位没有终止的意向和实施终止劳动合同行为。

【仲裁意见】

仲裁人员分析指,《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进行分析201210月因为单位原因,通知职工回家待岗,等通知上班。这就使职工处于一种没有截止期限的待岗状态,也就是说,没有其他足以停止待岗状态的事由和行为,待岗状态将无限期延续.倘若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则待岗状态停止,同时劳动关系结束.用人单位恰恰没有这样做,从而使得劳动关系和待岗状态得以延续。

201311日以后,职工虽然没有提供劳动,并非是职工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而拒绝提供劳动,而是被动的延续待岗。为此,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在合同到期时自动终止的说法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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