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劳动者担心胜诉后难以执行,是否可以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呢?
结论:不可以。因为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仲裁案件可适用财产保全制度。
我们来看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以上两条是关于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的规定,但不是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但没有规定劳动仲裁阶段适用财产保全,也无具体的操作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上述规定中,有“或者申请仲裁前”的表述,此处的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吗?还是专指商事仲裁呢?我认为不包含劳动仲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第28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这里的仲裁指的是商事仲裁,而非劳动仲裁。因为其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如下: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也就是说在商事仲裁领域也有与民事诉讼法类似的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对于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障能够达到同民诉法相似的效果。但是纵观我国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解释中,却找不到任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如何适用、能否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仲裁程序中是不可能类推适用仲裁法的。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法律目前没有规定在劳动仲裁阶段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其原因在于,有一个没有说明的假定,即假定用人单位不会因为一个或几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而撑不下去,不会“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但实际中,有些数额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团队曾经处理过胜诉额超过百万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有可能就此选择转移财产,或干脆破产,致使劳动者债权无法实现。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未来应该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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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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