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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嫖娼被拘 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某员工,201331日入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14400元,试用期结束后,每月工资18000元。

201341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其3月份工资14400元。424日,该员工无故没来上班。经了解得知,该员工于423日最后一天出勤,下班后,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5日,至今没来上班。

问:单位是否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意见

1、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治安拘留和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不属于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如果企业经过法定的单位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将“卖淫嫖娼、吸毒”等违反《治安处理处罚法》的禁止行为列入企业规章制度,并定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有权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若规章制度没有明确列明卖淫嫖娼属于严重违纪,或者虽然列明,但没有给该员工进行培训并取得其签收的,则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存在风险,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关系。

 3、单位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没有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341日至423日,该员工可主张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具体建议

1、与该员工面谈,明确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其  201341日至423日的工资,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2、若不能按照上一条协商一致解除,则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由于存在双倍工资风险,建议尽量以第一种方式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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