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万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新近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顺利调解,双方再无争议。仲裁庭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未来五日内支付。本年度本人代理的和解数额又创新高(之前的一个记录是77万)。现就本案办案心得小结如下。
基本案情
1998年,陆小姐入职a公司,后任职财务总监。2012年,年薪约30万,另有奖金。
2012年10月,公司发布中国区组织机构调整方案,原和陆小姐平级的陈小姐升任卢小姐上级。陆小姐职务没有变化。
2012年11月,陈小姐会同公司Hr,与陆小姐沟通,要求变更其岗位,其实质是辞退陆小姐原来的助理后,将二人工作合并至陆小姐一人。陆小姐拒绝。
2013年1月,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辞退陆小姐。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4万元。另外,多年来,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情形。
之后,对于是否应额外补偿或如何解决社保问题,公司不再与陆小姐沟通,双方僵持无果。后陆小姐咨询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团队。
本案要点
1、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辞退陆小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简析:究竟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此后劳动部出台了一些解释性规定,但也并不是很具体。从一般理解上讲,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达到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比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履行。但像行政、保安这些通用性岗位的员工,他们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能简单直接地将这些员工解除。公司简单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说辞,把责任任意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显然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辞退员工,也要遵循一个公平原则。
2、陆小姐应如何维权?律师如何工作,能使陆小姐权益最大化?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本案应属于违法解除。但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非最佳方案。最佳方案是施加压力,变被动为主动,创造沟通机会,获取最大利益。
具体办案
1、向公司发送律师函,申明权利。
要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也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本案应如何选择呢?
若选择继续履行,则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之后再行协商解除补偿。但坏处是,若最终裁决或判决继续履行,则公司可主张陆小姐返还公司已支付的34万补偿金。对于当事人来说,到手的补偿返还回去,毕竟不是上策。
况且,若公司真的接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有可能采用其他办法变相刁难陆小姐,到时候主动辞职不合适,协商解除又被动。
又鉴于陆小姐在a公司工作时间较长,赔偿金的数额会比较高。最终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综合考量协商解决与诉讼结果,选择最妥当的方案。
本案中,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很高。但即使胜诉,其赔偿金也只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律师函发出后,公司给予了书面回复,表示愿意诚意协商解决。最终同意在原已经支付的37万之外,另行支付50万元,双方不再有争议。
至此,本案顺利完结。
本案的启发
1、诉讼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以打促调是有效的解决方法。
2、适当的采用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有时候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本案的律师函,隐去相关当事人的信息,另文贴出,供大家了解批评。
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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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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