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委托律师 >>

不要做“信口雌黄”的坏律师

本文由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常律师原创,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

 

在我执业的过程中,有两种人是我的老师,一是我的当事人,另外就是对方当事人的律师。

从我的当事人那里,我仔细了解他们的需求,了解他们希望得到怎样的法律服务;而从对方当事人的律师那里,我吸取对方的优点,同时,也警醒那些“坏”律师身上的坏毛病。

 

同是律师,冠以“坏”字也许不厚道,所以在这里我加上引号,希望他们并非真的坏。但我真的认为,有些律师的坏毛病,会坏了整个律师群体的声誉,是法治进程的障碍。

 

下面说说我今天下午开庭遇到的一位“坏”律师。

 

今天的案件是一起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纠纷,我代表用人单位a公司,对方律师代表劳动者b。基本案情是,a公司从事咨询业务,销售经理b在职期间做私单,被公司发现后,口头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书面的承诺书,承诺以后改正。

 

但之后非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陆续将多个项目合同签约到竞争对手c公司名下,从中获取高达50%的提成款。公司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该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在公司起诉后,竞争对手c公司紧接着在法院提起诉讼,就一个小的合同提起违约之诉。该案已经开庭,员工b出庭作证。

 

今天开庭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庭审刚一开始,对方律师就陈述说,a公司先起诉了竞争对手c公司不正当竞争,然后又起诉了b员工;在法院的案件中,a公司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与本案相同,已经被法院驳回;a公司在本案申请书中所述事实完全不存在……

 

真可谓“滔滔口水”,口若悬河。但却完全没有顾及以下基本事实:

第一,本劳动争议仲裁a公司的起诉时间是20129月下旬,而法院的案件起诉时间是201210月上旬;第二,在该案中a公司是被告,而不是原告;第三,该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而非不正当竞争纠纷;第四,该案件上周刚刚开庭审理,判决胜负尚未可知,且对方律师并未参与该案的审理。

 

而到了对方律师口中,被告成了原告,合同纠纷成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后起诉的案子仅仅由于先开庭,就成了先起诉的案子,刚刚审理结果尚未可知,就成了a公司证据已经被驳回。

 

好在a公司的两个案子均由我处理,我马上取出c公司的起诉状,明确向仲裁员纠正对方的不实陈述。对方这才停住。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

 

但“好戏”才刚刚开始,对于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包括一些电子邮件证据,对方律师通通要求“看原件”,没有原件,就“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言之凿凿地“我提醒对方律师,邮件的证据要做公证,否则怎么证明真实性?”对于其他一些提供了原件的证据,对方也动辄“真实性不予认可”。

 

出于对同行的基本尊重,我在对方发言的过程中,均耐心听完,可轮到我方质证,对方时不时跳起来“我要打断一下”,无奈,我只好问仲裁员,“对方的证据,到底是要由我来质证,还是由对方来质证?”

 

案子进行了三个小时。结束后我十分郁闷。并非郁闷于案情的不确定,而是扛不住对方的毫无修养,信口雌黄。似乎上天给他的一张嘴,就是可以用来一张一合随便讲出任何毫无依据的假话的,似乎司法局发给他的律师证,就是让他帮当事人歪曲事实的。

 

悲哀!我感到深深的悲哀!为中国有这样的律师,而且这样的律师大量存在而悲哀。

 

让我们回到本案,对于本案的被申请人员工b,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我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实上述行为的存在,对方自然有权利提出质证意见。但对于案件的起诉时间,谁是原告谁是被告,这样的基本事实问题,对方都毫无羞愧地颠倒黑白,实在让我汗颜。尤其是,对于其他正在审理,尚未判决的案件,对方就可以言之凿凿地称“这些证据在那个案子已经被驳回?!”似乎他就是那个案件的法官,正在写着判决!

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些律师学会了“凡是没原件的证据,一律不认可”,明明是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偏偏要加一句,“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所以不认可。”这好比指着一条鱼说,这鱼没有翅膀,所以不是鱼。而且竟然“善意”地提醒我要求我的当事人应该去做公证?!

 

好,回到一个基本问题:律师的本职是什么?

毫无疑问,律师应该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律师的基本道德底线是什么?或者说,律师有底线吗?不应该有吗?

我查遍了律师法,其中第四十条第六种情形是,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但对于律师这种“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行为,是否应该有所限制呢?

 

现实中,一提起律师职业,人们往往说一句,你是律师啊,那一定口才好了。似乎律师的形象都是口吐莲花,甚至是巧舌如簧,凭借三寸不烂之舌而肆意颠倒黑白。

 

但我以为,这样的印象恰恰给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律师行业首先应该是有信仰的,对法律和事实有基本的敬畏之心的。

 

诚然,诉讼的三角结构和律师的职责,要求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穷尽所能,但这并非赋予律师以捏造事实、罔顾基本真相的权利。

 

我的建议是,在这种情形下,一旦有证据证明某方律师所述基本事实为明显虚假,则有权利请求法庭要求撒谎的律师当庭向法官道歉、向对方道歉,以示惩戒,并务必把上述情形记入笔录。

 

对于那些对法律、事实,没有基本的敬畏之心的害群之马,我建议律协采取措施,尽量把他们清除出这个队伍。

 

《论语·里仁》里说,“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现在写下这篇文章,以自勉。

本文由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常律师原创,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