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2005年7月11日入职某制造北京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终。2005年11月24日某制造公司中国公司(上述公司的关联公司)为王某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并签定了培训协议。合同到期后王某离职,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为王某开具离职证明,并拒绝返还王某的户口卡片。
2011年7月中旬王某找到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并委托北京劳动争议律师代理此案件。
【诉讼请求】 1、要求开具离职证明 2、返还个人户口卡片
【仲裁结果】因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
1、判决被告某制造公司北京公司为王某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判决第三人某制造公司中国公司返还王某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
户口卡是属于个人物品还是公司财产?是否应予以返还?
王某主张:户口卡片属于个人物品,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返还。
公司主张:王某落户在我公司集体户口,当时王某作为外阜人员进京,我公司给其办理了进京户口。该户口系我公司财产,不存在反正王某的问题。且王某户口迁入和迁出应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户口卡是户籍证明,不是单纯的物,与身份不能分离,王某将户口要回后户籍仍在我公司名下,王某要回户口卡之后,如要求迁出户口我公司没有异议,但用做其他用途我方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且培训协议的履行也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登记户口是公安机关对户籍人口进行管理的手段。户口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文件,并非某制造公司中国公司的财产。某制造公司北京公司、中国公司辩解所述与王某之间就培训费、培训协议的履行问题存在争议,宜另行依法解决,某制造公司中国公司扣留王某的户口卡,虽然事出有因,但依据不足,王某要求某制造公司中国公司返还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提示】
从本案审理结果可见,户口卡属于个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予以返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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