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林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09年5月3日入职,负责行政管理工作。月薪4400元,2010年2月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11年8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随即某公司接到林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09年5月3日至2011年8月1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2000元;支付2010年5月3日至2011年8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4248.27元;支付自2009年6月3日至2010年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200元及提成工资9400元。共计70848.27元。
【争议焦点】
1、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是公司单位违法解除?
2、 林某是否能够主张2009年6月3日至2012年2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 即便能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存在仲裁时效问题?
【案件分析】
1、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能够显示林某的离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并非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我方提供了支付给林某经济补偿金的收据,故林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未被支持。
2、本案中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其中明确表示“双方共同确认,在2010年2月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系临时劳务雇佣关系。”该份证据在整个案件庭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当庭林某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因此仲裁委采信了该份证据,确认了林某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2月3日,故在此之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3、双倍工资差额从实际用工起第二月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但这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是整体计算还是分段计算,这在实践中也有争议。我们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该侵权行为的结束节点为用工之日起一年。鉴于该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特点,应从侵权行为结束起开始计算一年仲裁时效,即入职后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为24个月。本案中,即便认定林某入职时间为2009年5月3日,其仲裁时效已于2011年5月3日截止。
【裁决结果】
1、裁决某公司向林某支付自2010年5月3日至2011年8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1849.06元;
2、驳回林某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总结】
针对劳动者对公司的仲裁或诉讼,其请求大概有以下几种:(1)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为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加班费;(6)提成工资;(7)养老保险损失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业户口的员工);(8)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提醒】
(1)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在客观上没有及时签订的,应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采取本案中《备忘录》的做法,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关系加以确认,防止风险的发生。
(2)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留存相关证据,如书面的解除协议,若给付过经济补偿金的也应在协议中明确,防止劳动者在拿钱后反告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关系,从而索要赔偿金。
(3)关于提成的问题,若没有经双方书面确认或企业通过制度形式加以固定,劳动者的该项主张将很难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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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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