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向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但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有义务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若是企业放任劳动者不签合同的状态持续下去,企业将面临什么风险?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拒不签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分两种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是否需向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要看员工是什么时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明确表示不签合同的,单位应当与之书面终止劳动合同,此时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单位要与之签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此时单位应当与之书面终止劳动合同,此时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将承担因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建议:当劳动者提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不论其提出任何理由,或者给予任何的口头承诺,作为用人单位只有一个选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该劳动者,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就承担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第一,以书面的形式;第二,理由是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第三,通知要合法送达,比如本人签字;第四,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的原件。
在实践中,虽然系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原因,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并无不当。虽用人单位觉得很冤枉,但法律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法律后果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要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因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就存在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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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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