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
46.竞业禁止是指企业职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自己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到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任职。竞业禁止有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形式。法定竞业禁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约定竞业禁止则涉及到职工的择业自由和鼓励科技人员流动等敏感的政策问题,加之目前我国对约定竞业禁止的标的、时限、范围、补偿等基本问题还没有法律层面上的规定,且各国对约定竞业禁止合法性的认识还不统一,因此,对待目前实践中出现的约定竞业禁止问题要慎重处理。当企业与职工签订带有竞业禁止内容的劳动合同而一方违反该约定时,通常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范畴,鉴于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完备的法律机制,而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将职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于因职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而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纠纷处理,而不应按不正当竞争纠纷处理。只有当职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同时又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时,才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 职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涉及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
前款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企业职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自己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到与原所在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任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0)
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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