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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处理做私单的员工?

什么是竞业限制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是指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竞业限制的侵权责任,是指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财产,造成了企业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竞合时合同法中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竞业禁止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将影响着一方以何种渠道救济,是通过劳动争议还是侵权争议来解决。两者在性质、程序、时效、举证责任、对第三人的约束力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取得的诉讼效果也不同。

 

对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的处理原则是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

 

关于竞业限制中的两者的竞合应如何选择?

北京劳动仲裁争议律师认为,应该选择违约之诉,也就是做劳动仲裁。理由在于,从诉讼逻辑和举证义务上分析,侵权之诉胜诉的难度更大。

侵权之诉(通常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逻辑为:用人单位要举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证明劳动者的行为泄露了商业秘密,证明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及劳动者行为与之的因果关系,另外,还要证明第三方企业的责任等。

违约之诉只要证明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及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胜诉的可能性要大的多。

但是,若诉讼时间已经过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则还是可以考虑侵权之诉。

这里有一个延伸的问题是,若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由于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一年)已过,而选择了不正当竞争,若对方以该类案件应属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需仲裁前置来抗辩,该抗辩是否成立呢?

答案是:不成立。

相关理由可以参见海淀区法院宋法官的一个典型案件中的判决词,现引述如下:

 原告大洋公司认为,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引发的纠纷属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且本案起诉的是陈晋苏和索贝公司共同侵权,并不包括在劳动争议事项范围内。被告陈晋苏、索贝公司则认为,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院认为,依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实践操作,由仲裁机关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并非所有的竞业禁止纠纷都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本案中,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已过。一般而言,竞业禁止关系的形成依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立了竞业禁止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但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竞业禁止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由于其侵害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所以又同时产生侵权责任,故合同之诉不是当事人的唯一选择。本案中原告以竞业禁止为由起诉被告陈晋苏和索贝公司不正当竞争,明确主张陈晋苏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成为侵犯原告权利的手段,索贝公司由于共同侵权而成为不正当竞争者, 原告选择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于法不悖,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商事纠纷,故本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上述意见是通常意义上的,具体案件要看案件的证据情况和诉讼目的,可参考上述意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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