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培训。但当单位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提供培训后,新员工跳槽的现象却屡屡发生。这意味着,很多单位将扮演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培养人才的无奈角色。
【律师建议】
针对这些单位的困惑,本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将单位在岗培训、脱岗培训形式均纳入可以约定服务期的范围。为防止单位利用服务期侵害员工利益,员工可以在相关规定中对在岗培训的培训期及服务期的最长期限进行合理规定。
其次,建议遵照违约金本身的属性设置,使其具有惩罚性。
此外,脱岗培训的违约金不能只限于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还应包括:招聘费用、工资、单位提供的食宿费用、师傅的误工费等因培养学徒产生的直接费用。
当然,为了防止单位侵害劳动者利益,可以参照《合同法》对违约金金额的约定进行上限限制,如不得超过单位先行投入的直接费用的两倍等。
【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费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按照规定,这里说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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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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