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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员工辞职不提前30天通知公司有什么后果

经常有人咨询说,已经找好了工作,着急入职,必须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公司辞职吗?如果辞职后,没等到30天就走了,是否要向单位赔偿,有什么责任?

再进一步,如果劳动合同里面约定,没有提前30天的话,需要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有效吗?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只限定在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是不包括未提前30天辞职这种情形的。因此,可以明确的是,上述问题中劳动合同法中的约定是无效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有约定,说劳动者没提前30天通知单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主动辞职的情形下,应该给单位以安排新的人员并妥善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如果没有违反之后的责任的规定,那么这个规定就沦为一句空话了,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想要举证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所在成的损失,也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的建议是,劳动者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提前通知,若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紧急离职的,只要在客观上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略微提前也不无不可。

但对于一些特殊岗位或工作,则务必慎重,例如一些软件工程师的编写代码工作,一个软件系统若价值很高,且关键环节由该员工负责的话,该员工的离职可能客观上难以交接,势必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此时则不应不提前通知30天离职,另外有些岗位涉及到生产安全、社会安全的,也应该格外慎重。

以下为与此相关的一个案例,供相关读者参考。

职工张女士因提出辞职后未满30天便离开了单位,结果被单位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扣除了一个月工资3200元。张女士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遂求助工会。

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后认定,约定虽是双方自愿的,但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后经调解,单位主动退还了扣押张女士的工资。

侵权事实

员工提前离职 被扣一月工资

2010年5月,30岁的张女士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

2011年11月10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2011年12月1日必须到岗。

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11年12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11年12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

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1日,张女士到新单位报到。

几天后,张女士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张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

张女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11年11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余元。

案例剖析

提前30天申请 员工有权离职

今年1月,接到张女士的求助后,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此案,并于当月通知了食品公司和张女士来中心调解。

在中心,职工单位双方见面后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张女士认为她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可单位扣了她整月工资,不合理。而食品公司则拿出劳动合同辩解道,劳动合同签字前张女士仔细看过,她也知道提前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明白这条约定的含义,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张女士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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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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