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无论从事何种工种的劳动者,其工作地点都可能因工作需要发生一些变动。尤其是做业务、销售等类型的员工,更会离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到其他地方上班。这些时时发生的单位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做法,稍微处理不当就很容易让单位处于被动甚至输官司。
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了应当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据此,只要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有所不同,双方就要进行一次协商,并且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协商不好,或者之前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规范,单位将面临输官司,甚至双倍赔偿劳动者。
【案例】去年8月,李某接到公司的口头通知,让他移交工作。工作交接后,李某得知公司要将自己调到顺义地区工作。虽然单位和李某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工作场地工作”。但是,李某根据自己的家庭实际情况,当即以书面形式提出不适合到顺义工作的汇报,但遭拒绝。对于李某提出的“希望与公司协商”的书面申请,公司仍要求他执行调令,并不愿协商。
随后,面对没有去顺义分公司报到的李某,该公司以他无故旷工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1万余元。
【律师分析】 在本案判例中,单位和李某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工作场地工作”。这种约定存在不确定性,即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确定单位可能会委派他去的工作地点,该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该单位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缺少了关于工作地点这个必备要求的明确约定。
工作地点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了防止单位随意性地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给劳动者生活带来影响。《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的约定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法律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的规定采取了一刀切的强制规定,只要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得不一致,均应当适用协商一致原则。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实践中,为了避免承担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利后果,很多企业采取了大包围式的约定,即约定一个模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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