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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与多个单位有“劳动关系”案件的特点

基本案情

刘某,2001年应聘到北京市某水产公司经营部,从事水产品的销售工作。并于当天被安排到北京某商贸公司的水产部,第二天她就开始正式上班了。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工作需要,刘某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也不能休息,公司也没有支付任何加班报酬。2004年起,刘某被公司派至某超市任店长分店,由于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刘某工作十年来,一直表现优异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让她想不到的是公司突然无故取消对其高级店长的任命。刘某认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无故取消对其高级店长的任命,自己有十年的工作经验,无论是对员工还是店面都能够管理,现让一位有经验的老店长被迫在领班的手下当员工,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精神和人格受到打击,故毅然提出辞职,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辞职申请书寄至公司。与刘某情况类似的还有李某。2001年李某开始到刘某所在水产公司从事水产的销售工作。连续多年被该水产公司评为“优秀员工”。2010年水产公司经营部突然通知调整工作,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撤销对他店长的任命,按照普通新员工安排岗位。李某也向单位递交了《离职申请书》。

如果只是涉及到水产公司和超市,案件可能还没那么复杂,问题是,刘某虽然负责水产公司的销售,也接受水产公司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超市,但是她的工资却是由另外一家公司的食堂支付。起初是领取现金,后来改为直接打入银行工资卡。复杂的关系还没有说完。2008年,刘某与北京万泉水产销售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3月1日届满,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北京万泉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李某的情况与刘某相似。只不过2010年11月时候,李某与北京万泉水产销售中心签订一份《离职协议书》。内容为:双方于2010年11月10日接解除劳动合同,万泉兴业一次性支付李凤玲各项费用共计2799.99元,双方现已就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一次结清,不得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任何争议和纠纷。2011年11月12日,刘某和李某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始工作的水产公司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交的社会保险等多项费用,但是刘某得到了2万多的赔偿,而李某的申请被驳回。
 
案件难点:用工关系太复杂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农民工到一个单位打工,只要参加工作,双方就建立的劳动工作,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本案中,刘某虽然给甲公司工作,但是却由乙公司签劳动合同,所以丙公司支付工资,就是不是一个单位,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叫关联企业,他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也发工资也签合同,有的让你劳动有的人给上保险,这种情况下,如果辞职的话,您向谁主张权利?另外本案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2001年参加工作,到2010年相当于协议的辞职,虽然单位并没有开除他,但是给你降岗,用老百姓话说给你穿鞋,就是从侧面告诉你我不想要你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一个劳动者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没有终止的期限,如果没有其他大错误是不应该解雇的。
 

面对关联关系劳动者应如何应对?

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哪家公司给谁打工,就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与谁签订劳动合同。之所以很多农民工搞不清,就是很多的单位故意搞这么复杂的关系,实际上还是想侵害农民工的权益。还有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当然,此条规定对于关联公司也同样适用。即便是上保险了,即便是各种条件非常好,只要是没有这种张纸,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一旦发生纠纷,原来说的再好,打官司的时候手中没有证据,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就相当于失去了护身符,所以说必须签订这份合同。在本案中,虽然是给相关的关联公司签定合同,但是并没有给他直接形成劳动关系的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的规定,你没有签也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被迫加班无薪水,劳动者争取应有报酬?

    实际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这种官司是非常难打的,如果证据不充分,一般情况下不会得到支持。除周六日、8小时之外的延迟工作,应该是由单位来安排,如果到了时间你自己不走,愿意多干点活,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能算加班。但是如果是特殊的岗位,比如说超市不关门,店长就不能离开,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必须加班,属于工作制度所限制的加班。我们规定每天工作小时可能要12小时或者是10个小时到12个小时,那这样的话,就属于标准工时制度,超过8小时就必须按加班计算工资。

何种情况可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般情况下,单方辞职是没有生活补助费的。如果合同期满,或者农民工到城里来打工,打工合同到期了,或者被开除了,这一段时间可能没有工作,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照顾他,按照工作年限,按照工资标准给他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在无个人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把你开除了,无法再获取劳动报酬和继续生的基础了,才会给您生活补助费。在本案中,刘某也获得了生活补助费,是因为单位给他一个不适当的标准,导致他不得不辞职。也就是单位有过错农民工才辞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辞职,并且应该获得单位补偿金。不单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还应该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刘某情况相似的李某,获得的补偿应该与刘某的差不多,可她之后就只得到了2799块钱的补助。是因为她自己事先与单位调解以后拿到了2799块钱,这种情况相当于已经说明了各项补偿都给了,以后不得再提请诉讼,再仲裁,她自己放弃了权利。因为这种协议,导致一开始她的案子输掉了。可是最后通过调解她又拿到的一万。是因为民事案件在处理的时候要显示公平,也就是说本来应该给我两万,你非得给我两千,当时不得以我接受了,或者我不懂法我接受了,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严重的侵犯了另一方的权益,这叫显示公平,按照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说这个协议是显示公平的,他可以反悔的,他现在又提起的这种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如果他不申请的话相当于原来的协议还是有效的。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避免哪些陷井?

    首先,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和所从事工作所在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您在给超市打工,那就要和超市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您在哪个单位做保安或者是做保洁工作,那一定要和所在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盖章的时候也一定要认准是该用人单位的公章;第二就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各执一分,单位保存一份,您自己手里也一定要有一份,如果单位因为某种原因要回去盖章或者是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给您的话,一定敢于主张,及时的主张向单位来要回劳动合同;第三,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具体明白,您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您工作所在的具体位置。比如北京,地方很大,可能公司在每个区都会有不同的分公司,会来回的给您调,您一定要非常明确您是具体在哪个地方工作,从事哪方面的工作,这样的话对您日后工作也是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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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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