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北京竞业禁止律师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问题咨询】
    我专业是软件开发,刚进入了一间软件公司,他们就与我签了竞业限制合同,我想具体知道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现将京、沪、杭的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介绍如下:
    1、上海没有相关标准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浙江有相关标准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3、北京没有相关标准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