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已经成为中国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我国发生的劳动争议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北京劳动仲裁部门4年来共受理劳动争议案20万余件,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争议额16.4亿元,其中劳动报酬5.9亿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就征求意见稿发表部分评论如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之前,当事人反悔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司法确认程序。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这条意图是好的,但范围太窄,效果有限。原因在于,该条规定为“仅就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事实上,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是最容易履行、反悔的情况最少见的调解结果。即使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也没丧失诉讼的权利,其意义仅仅在于减少了劳动者诉讼程序的成本,意义较小。反而有些劳动争议涉及其他事项比如要求用人单位转移个人档案的,通常用人单位答应后可能不予办理,所以应该增大这一条的范围。
第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这一条非常有意义。支持。常见的情形是,某公司有多个关联公司,人员安排受公司要求在不同公司间变化,导致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发生争议,这一条非常好,而且合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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