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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谈试用期主动辞职,工资怎么计算、能得到补偿吗?

【案件咨询】
    我与2012年7月28号到2012年9月18日在现在在公司工作,打算9月底辞职,试用期三个月,我这算是在试用期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实习期合同,能拿到工资吗,该怎么算,有没有2倍工资?
    【律师回复】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只需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提出即可。
  但如果你是在2012年9月18日开始到公司工作,那么9月底辞职已经超过了约定的三个月时间,就需要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义务了,否则就是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承担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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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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