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并指派我所高律师为张某诉北京市某电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高律师于2011年2月27日与张某联系,并办理了有关委托手续。
本案基本事实
入职时间:2003年4月1日;离职时间2011年4月30日;
工资待遇:低于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离职原因:被申请人无法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将申请人辞退。
仲裁结果:未认定张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的各项仲裁请求。
本案的诉讼请求
1、请求支付2003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未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差额8505元;
2、请求补缴2003年4月至2011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
3、请求支付2003年4月至2011年4月30日的延时加班费8069.61、休息日加班费17043.16元;
4、请求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480元;
5、请求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600元;
6、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560元;
7、请求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160元。
本案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向张某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风险
是否能认定张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最大风险。张某在长达将近10年的工作期间,只是在被告安排的第三方处从事电梯司机的工作,从未参加被告公司的任何活动,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及其他文件,被告也未为张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通过与法官沟通,向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最终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自然要为其违法用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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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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